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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錢購買數套房屋,並辦理收房手續,但後來購房者將其中的一套房屋轉給了自己的員工,員工辦理了房屋產權證後,購房者反悔,稱員工只是掛名,房子應該歸她所有,並將員工起訴至法院。日前,本市法院經審理後,一審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
徐先生原是一家餐廳的廚師,2006年年底,該餐廳女老闆賈某從開發商處訂購了幾套房屋並支付了部分購房款。賈某稱,2008年7月,徐先生主動找到她,請求將其中一套房子寫到他的名下,用於辦理孩子上學的相關手續,而且徐先生向她保證,只要餐廳經營就一直在這裏工作,於是她就同意了。而徐先生一方的說法是,由於當時房屋行情不好,賈某想將一套房屋轉給他。
徐先生於2008年10月與開發商簽訂《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總房款爲32.6萬元。合同簽訂當日,徐先生向開發商支付了15萬元購房款,其餘款項開發商從賈某預交的房款中劃至徐先生的名下。同日,徐先生領取了該房屋的鑰匙。後來,徐先生依法繳納了房屋契稅,開發商也爲徐先生開具了正式的購房發票,2011年8月取得了上述房屋的產權證。2012年9月,賈某一紙訴狀將他訴至法院,稱涉案房屋系其出資購買,當時因爲徐先生要爲孩子辦理上學的相關手續,才掛名登記在徐先生名下,並要求法院確認上述房屋的所有權歸她所有。
法院經審理認爲,賈某已將訴爭房屋的購買權轉讓給了徐先生,其不再購買該房屋。結合雙方提交的證據,應認定徐先生系訴爭房屋的實際所有人。故駁回原告賈某的訴訟請求。本市君薦律師事務所律師郭文禮表示,本案中,徐先生已經依法取得訴爭房屋的產權證,根據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賈某想確認房屋爲其所有,必須提供雙方之間房屋掛名登記協議等直接證據加以證實,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