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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首付款幫兒子兒媳買房,可當父親患癌症需要用錢時,兒子兒媳卻拒絕出資,二老一怒之下將兒子兒媳告上法庭。日前,濱海新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原、被告雙方曾協議約定,儘管房產落戶兒子名下,但二老享有30%份額,據此判決,兒子兒媳返還首付款。
王先生年過七旬,2011年夏,他和老伴以兒子名義購買了一套商品房。房屋售價50萬元,二老支付了首付款15萬元,餘款由兒子貸款支付。後二老與兒子簽訂一份協議,約定房屋由兒子居住,二老享有該房30%產權,今後如拿該房屋做任何交易包括買賣抵押等,須經父母同意,否則一律無效,兒媳作爲證人在協議中籤字。2012年冬,王先生被診斷出患上癌症,需要大量治療費用,他要求兒子兒媳返還房屋首付款,遭到拒絕。
近日,王先生和老伴將兒子兒媳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返還首付款15萬元。庭審中,兒子兒媳辯稱,15萬元是二老贈給他們的,房產中沒有二老的份額。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爲,本案涉訴房屋雖以被告名義購買,但該房屋首付款15萬元由二原告交納,對此被告予以認可,被告稱15萬元系原告贈予,但未提供證據證實。綜上,一審判決,二被告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返還二原告購房首付款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