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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開發商狀告購房者侵犯名譽權案在惠州市陳江法庭開庭審理。此前曾因購房糾紛而發帖投訴開發商,並給房管局送紅薯的購房者李先生,在法庭上與開發商律師激辯3小時,雙方爭論焦點在於發帖投訴的用語及紅薯秀事件是否對原告構成名譽侵權。最後雙方同意接受週五進行調解。
據雙方庭上陳述,2012年12月30日,李先生在惠州市仲愷高新區富麗嘉園開盤日與惠州市新地房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購房認購書,繳納共計25000元誠意金和定金。當天下午,李先生被告知,該套房子已賣給另一個人。李先生不服,經過多次協商,2013年1月8日,房產商願意把房子賣給他,他在合同上籤了字並將約11萬元打入房產商賬戶,但是還沒蓋章。李先生於次日把合同要回細看,發現房子是按套購買而不是按當初的按建築面積購買,於是向房產商提出要按建築面積購買。雙方協商無果,李先生1月15日向惠州市房管局投訴無果,於是便在網上發帖指責房管局。後在房管局繼續幫助下,開發商答應重新擬定合同。但新的合同卻增加了另外一些附加條款。李先生當然不同意,最終經房管局協調,開發商把錢退回給李先生。李先生認爲夫妻倆辛辛苦苦打工賺錢買房,遇到這種事情覺得很委屈,於是以給房產局送紅薯來抗議。
其間,李先生確實分別在當地兩個論壇上多次發帖表示不滿,特別是後來,被告召集記者到惠州房產局以送紅薯爲名諷刺房產局不作爲,多家媒體作了報道。原告表示被告在帖子中多次使用“詐騙業主、詐騙公司、開發商詐騙行爲、開發商詐騙正在進行”等語言,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於是起訴李先生。
昨日的庭審上,雙方爭論焦點在於發帖投訴的用語及紅薯秀事件是否對原告構成名譽侵權。最後雙方同意接受週五調解。(記者秦仲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