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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女士諮詢:
我於2009年1月1日與丈夫結婚,婚前丈夫即擁有一套三居室的住房。婚後,我們兩人也一直在該房居住。現在,我們兩人因感情破裂均同意離婚。可由於我經濟收入偏低,無力另行租住房屋,遂要求繼續居住在丈夫家,但卻被丈夫斷然拒絕,理由是房屋並非夫妻共同財產,我無權分割和居住。請問:我丈夫的說法正確嗎?如果離婚,我真的就無家可歸了嗎?
律師觀點:
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時生活困難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房屋享有居住權或所有權。雖然根據婚姻法第17條和第39條之規定,只有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才屬於夫妻共同所有,才能在離婚時加以分割,即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在分割之列,但這並不意味着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對方可以因此而“見死不救”。因爲該法第42條還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的解釋(一)第27條也指出:“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鑑於田女士離婚後無房可住,且經濟收入微薄,自然有權要求丈夫以房屋的居住權的形式給予幫助。可見,田女士丈夫的說法不正確,如果雙方就此達不成一致意見,田女士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上述法律規定是扶貧濟困的道德準則在婚姻家庭關係中的要求,是夫妻間互相扶養義務在離婚時的延伸,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輕因離婚帶來的消極後果,也是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原則的體現。
解答人:王崇利(高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