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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強制拆除問題的批覆》已於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2次會議通過,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
這件針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專項請示作出的批覆指出,根據行政強制法和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精神,對涉及違反城鄉規劃法的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的強制拆除,法律已經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機關提出的非訴行政執行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負責人指出,批覆中所謂的“非訴行政執行申請”,是指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強制執行申請。據《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