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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定居的外籍人士越來越多,由此也產生了不少新型法律問題。比如最近,爲一個地下車位,一對已經離婚的美籍華裔夫婦在長寧區法院打了一場確權官司,就很有意思,也讓人們對相關法律長了不少知識。
原告劉女士認爲,涉訟房屋及車位均應作爲夫妻共同財產處理。被告楊先生則認爲,涉訟車位是離婚期間買的,根據美國法律應歸他個人所有。法庭根據我國法律“不動產物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的規定,判決涉訟房產及車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劉女士和楊先生原是一對夫妻,且都是美籍華人。去年1月,劉女士向長寧區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長寧區黃金城道上的一套房屋及地下車位爲雙方共同共有,將產權變更登記到二人名下。但楊先生認爲,他與劉女士均爲美籍人士,且在美國離婚,財產分割應當按照美國法律處理。楊先生表示,根據美國法律,從提出離婚的那天起,所得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提出離婚前所得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因此,同意劉女士在房屋產證上加名,但地下車位是在他提起離婚訴訟後才購買的,應當屬於他的個人財產。
法庭認爲,根據我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同時,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儘管涉訟地下車庫的購買時間在楊先生提出離婚訴訟之後,但這時雙方婚姻關係尚未解除,地下車位依法應當屬於楊先生和劉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遂判決支持劉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
本案涉及國際私法問題。國際私法,又稱衝突法,指在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義的情況下,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關係,解決應當適用哪國法律的法律。本案中,原告劉女士爲涉案房屋及車位的權屬問題向我國法院起訴,但她與楊先生均爲外籍人士,案件因此有了涉外因素。審理中,楊先生依據美國法律提出涉案車位應當屬於他的個人財產。這與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產生了衝突,因此就產生了法官在處理涉案車位權屬問題時該適用哪國法律的問題。此時,我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不動產物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的規定起了指引的作用,法官據此適用我國法律,確認涉案車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特約通訊員章偉聰記者袁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