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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在買房、購車等消費活動中總要涉及到簽訂合同的事項。那麼,哪些合同是霸王合同,合同中會存在着哪些對消費者不公正的待遇?今年來,長沙市工商局重點審查了房地產、物業管理和汽車銷售三大行業在消費領域使用的合同格式文本,經省內專家、學者以及法律工作者反覆評議,認爲以下十條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侵犯了消費者合法權益,並於近日向社會發布。
長沙市工商局局長卓精華表示,以上公佈的這些條款違反了《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構成了免除經營者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爲。他提醒消費者,遭遇不平等合同格式條款時,可撥打12315進行投訴舉報。
十大霸王條款
條款一:加重購房者的違約責任。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規定:買受人未按合同規定時間付款的,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付款額萬分之三的違約金;出賣人未按期交房的,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付房價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
條款二:剝奪業主對共有部分享有的權利。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規定: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頂使用權、外牆面使用權不屬於買受人。
條款三:免除開發商違約應依法承擔的責任。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規定:買受人不管何種原因退房,出賣人不承擔任何費用及損失。
條款四:買賣成不成都收佣金加重消費者的負擔。在《二手房買賣中介合同》中規定:買賣雙方未能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違約方或合同解除方應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務費。
條款五:物業公司侵犯業主的財產權,加重消費者的責任。在《物業管理合同》中規定:因業主違反了有關裝修規定,物業管理公司有權對業主的工具扣留或沒收。
條款六:物業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約定而不需承擔責任。在《物業管理合同》中規定:業主及非業主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公司在本物業小區內不存在人身、財產保管及保險關係。
條款七:試乘試駕時發生事故免除商家的責任。在《試駕試乘協議書》中規定:在試乘試駕過程中發生事故,由試駕人承擔全部責任。
條款八:免除應由商家承擔的經營風險。在《汽車銷售合同》中規定:若遇生產廠家調整產品配置及價格,則按提車時的新配置和價格執行。
條款九:擅自擴大“不可抗力”的範圍以免除違約責任。在《汽車銷售合同》中規定:因廠方供貨、運輸等不可抗力造成賣方無法按時交車,日期順延,以賣方通知爲準,賣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條款十:限制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在《汽車銷售合同》中規定:車輛必須在廠商指定的汽車特約維修站進行維修和保養,否則將不能獲得質量保修服務。(記者周叢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