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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苗與老伴共有一套房屋,該房屋是兩人的共同財產。在韓苗的老伴與長子趙壯相繼去世後,她將房屋賣給小兒媳婦。趙壯妻子得知後,將婆婆等人告上法庭。法院審理後認爲,涉訴房屋應爲韓苗與老伴的繼承人共同共有,處分共有的不動產須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最終法院支持了趙壯妻子的請求。
韓苗今年70歲,與老伴趙偉育有兩子,長子名叫趙壯,幼子名叫趙強,兩人均已成家。2001年,趙偉因病去世,其生前與韓苗共有坐落於本市河東區的一套房屋。2011年,趙壯病故。同年12月,韓苗與小兒媳婦劉芳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將房屋賣予劉芳,隨後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去年7月,韓苗的大兒媳婦高玉以在未得到其允許的情況下韓苗將涉訴房屋賣給劉芳,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剝奪高玉繼承權的非法目的爲由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韓苗與劉芳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爲無效。
一審法院認爲,韓苗長子於2011年病故,趙壯對於涉訴房屋享有的繼承份額依法轉爲高玉和兒子趙棟繼承。涉訴房屋應爲韓苗與趙偉的繼承人共同共有。韓苗與劉芳的行爲屬於我國法律規定的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爲,涉訴房屋的買賣合同應屬無效合同。因此,法院判決涉訴房屋過戶到韓苗名下。
一審判決後,韓苗提起上訴。韓苗處分涉訴房屋時已經三分之二以上份額的共有人同意爲由要求確認韓苗與劉芳房屋買賣行爲有效的上訴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文中人物均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