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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日從廣州市住房保障辦獲悉,如果違反房改政策當年先後購買兩套房改房,有可能需要退出其中一套。
就房改工作的後續問題,市住房保障辦日前正式下發通知,當年違反房改政策規定先後購買兩套公有住房(即房改房)的,若第一次購買的住房已達本人1999年12月31日時的職務面積標準下限,必須退出其中一套,單位將原購房款退回,款項可從單位住房基金中列支。
若第一次購買的住房未達本人1999年12月31日時的職務面積標準下限,並且符合廣州市1999年換購、補購公有住房政策規定的,允許按照1999年出售成本價評估標準補辦換購或補購第二套住房手續,超標面積部分按接受處理時的市場評估價計價。
自2000年1月1日起,廣州市已停止按房改政策出售房改房,不過部分房改房價款由於種種原因,至今尚未繳清。市住房保障辦此次明確,辦理按成本價補交已購公有住房價款、購買已購公有住房共有分攤建築面積仍執行廣州市1999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價。
此外,要求購買部隊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若在地方已購公有住房,可向原房改單位提出申請,經原房改單位同意,可按原房改購房價格返售已購公有住房。若屬市直行政事業單位,需按規定將返購的住房移交市住房保障辦。返售住房後,夫妻雙方均不能再參加地方的住房貨幣分配,已領取住房差額貨幣補貼的,需一併將住房差額貨幣補貼款退回計發補貼的單位。(記者賴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