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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小區,從道路兩旁到樓道的電梯口,從房屋外牆的牆壁上,到房屋頂部,物業管理部門在利用小區空間,承接平面和一些屏視廣告上可謂物盡其用。城市住宅小區儼然成爲各廣告商爭奪的“香餑餑”。隨之而來的問題是,一些物業部門堂而皇之地將之據爲己有,小區廣告收入成了一筆不明不白的糊塗賬。
一直以來,我們小區一些業主爲小區廣告費一事,同物業管理方相持不下。最近,幾戶業主聯名投書,狀告物業管理獨吞小區廣告費的行爲。我國《物權法》第72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電梯、外牆面、共有綠地等)享有權利,承擔義務。這就是說,小區電梯的使用權和收益都應該歸於業主,物管無權取得廣告收益。竊以爲,物業公司必須充分保護業主的合法權益,在利用小區場地承接廣告時,應將所獲收益取之於業主,用之於業主。比如,可將廣告費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或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同時,還應將小區廣告收入、支出明細張貼公示,否則,就應視爲侵犯業主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