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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報訊【記者張家民實習生信華通訊員李川楊建梅王飛】今天是消費者權益日,記者從本市各級法院瞭解到,造成消費糾紛的主要原因是“產品質量問題”、“廠家弄虛作假”、“銷售者存在過失”。法官提醒廣大市民,消費者在發生糾紛後,一定要有理有據地維權。
婦女劉某於2011年4月,在天津華潤萬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塘沽河北路分公司購物,並開具了794.70元的食品類發票一張。2011年5月,男子丁某來到工商部門申訴,稱其委託表妹劉某在超市購買的欣奇典有機葡萄籽油超過保質期。工商部門對雙方進行了調解,因分歧較大,該部門出具了消費者申訴終止調解書。丁某遂將河北路分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被告退還其購買過期欣奇典有機葡萄籽油的貨款708元,並按《食品安全法》十倍賠償7080元。
二中院經審理認爲,丁某主張被告河北路分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係,其提供了購物小票、發票及六瓶欣奇典有機葡萄籽油實物和照片。丁某作爲原告起訴,具備主體資格。
被告河北路分公司是華潤超市的分支機構,並非獨立法人,其民事責任應由華潤超市承擔。丁某購買的六瓶欣奇典有機葡萄籽油已經超過保質期,華潤超市應退還相應貨款。但丁某主張華潤超市應當依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給予十倍賠償的問題,法院認爲,關於本案是否適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問題,《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七條對懲罰性賠償規定了嚴格適用條件,一、懲罰性賠償的適用以造成受害人死亡、健康的嚴重損害爲前提,且該損害必須是實際發生的;二、懲罰性賠償的適用以侵權人明知產品缺陷爲前提。本案中,河北路分公司售賣過期食品確實存在主觀過錯,但就損害結果而言,除價款損失外,丁某並無主張或舉證證實其存在人身或其他損害。因此丁某要求被告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不符合法定條件,法院不予支持。綜上,二中院判決天津華潤萬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退還其丁某貨款708元,同時丁某返還對方六瓶欣奇典有機葡萄籽油。
服裝質量也容易造成糾紛,2012年11月10日,婦女朱某到大港區某商場購買了單價爲390元的羊毛衫7件。這些羊毛衫的標註成分爲:百分之百羊毛。購買之後,她對上述產品進行了檢測,結果僅有46.8%的羊毛,還有其他三種成分,檢測結果與涉案商品標註成分嚴重不符。因此朱某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商場退一賠一。在審理過程中,雙方達成調解。
法官說法
訴調對接機制
易於解決糾紛
近年來,本市法院加大了對侵犯消費者權益案件的調解力度。以紅橋區法院爲例。該院建立了“大衚衕便民商事巡回法庭”。並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和強制裁判進行互認對接,全面建立了訴調對接機制。經過三年來雙方的不懈努力,大衚衕地區的消費者申、投訴解決率明顯提升,消費者滿意度和投訴解決率100%。
紅橋區法院民三庭庭長王文波對記者說,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注意提高防範意識也是非常重要的。建議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要求商家出具正規發票。在購買假冒僞劣商品後,消費者應該保存好票據和商品。如果由於商品的問題發生了人身和人格權嚴重受到侵害的情形,消費者還可以要求生產廠家和商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另據瞭解,本市活躍着林楓等幾名職業打假人,雖然有些人對他們存在看法,但他們的存在的確對打擊假冒僞劣產生了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