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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費者訴求自己合法權益的日子,似乎只有在這一天,消費者才能用法律的武器武裝自己,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最好的維護。而消費者的投訴對象也是多種多樣的,食品質量、藥品安全等都成爲消費者投訴的對象。據網絡調查統計,約七成的網友都曾經遇到過有關房產方面的糾紛問題,或是物業管理的問題,抑或是房屋質量的問題。那麼,遇到這些問題,我們都應當如何去應對呢?抑或是如何才能在簽訂購房合同之前就避免這些糾紛的發生呢?在這裏,記者在諮詢律師的意見後,整理了以下幾種容易產生糾紛的問題,希望可以爲您提供一定的意見和建議。
糾紛一:
肆意更改規劃設計主要表現:違規加蓋樓層、隨意更改業態
原本應該是12層的商品房,結果收房的時候,發現自家的樓頂上又多了幾層,結果就因爲多了這幾層,在辦理房屋的房產證時就成了老大難。原本應該是公用綠地,結果卻多加蓋了一棟樓……爲什麼明知道改規劃後會產生如此多的難題,還是有開發商頂風而上呢?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主要還是由於利益的驅使導致的。與高額的利潤相比,違規建設導致的房產證逾期費用根本不算什麼。
律師意見:購房者在購房之前,除了查看開發商的五證是否齊全外,還應該到建委查閱開發商五證的具體內容,如小區內共有幾棟樓,每棟樓都有幾層,樓座是怎樣分佈的、公共設施的規劃安排等等。此外,購房者在看房的過程中,不應該僅僅查看樓盤的五證的複印件,如果條件允許,最好是查看五證的原件更有保障一些。同時也要看清楚自己選擇的樓座的證件是否齊全。
至於佔用公用綠地加蓋樓房的情況,這屬於開發商侵佔了業主的公共利益,開發商必須在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批後,還應該徵詢業主的同意,並且同意的業主的人數必須達到2/3以上,纔可以進行加蓋。
同時,對於那些對購房相關知識不是很瞭解的購房者,也可以聘請專業人士或者是律師陪同一起進行辦理。
糾紛二:
開發商強制交房主要表現:房屋質量不過關,強逼業主簽訂收房協議
苦等多年,終於等到開發商交房的時候了,卻發現開發商根本沒有通過相關部門的驗收,更氣人的是,雖然沒有拿到《綜合驗收備案證明》,開發商強迫業主簽訂收房協議。
再看看小區內,建築垃圾隨處可見,當初宣傳的如詩如畫的園區景觀,更是驗證了那句“天鵝吃完水裏的魚飛走了”的笑話。再則,在交房的過程中,因爲房屋某些方面的質量問題:如牆面有裂痕,承諾的精裝戶型變簡裝等,開發商要求必須在簽訂收房協議後纔給予處理。對於這些霸王條款,律師有什麼更好的建議呢?
律師意見:所有的商品房在交付業主之前,必須是取得“兩書一證”,即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以及竣工備案證明,方可通知業主前來收房。在開發商未取得“兩書一證”情況下,強制業主交房的,並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交房,即便是業主簽訂了交房協議,開發商也屬於延期交房。
此外,在沒有取得“兩書一證”的情況下,也不建議業主簽訂交房協議,因爲一旦業主簽訂了交房協議,原本業主應當享有的利益也會遭到損失。
糾紛三:
物業糾紛處處顯現主要表現:電梯頻頻出問題、水電經常鬧意見
水費、電費晚交了兩天,物業就給業主停水、停電,小區內60多部電梯3個月故障千餘次,電梯屢次自動下墜,致使業主受傷,甚至部分電梯自小區業主入住後,始終處於停滯狀態,打電話給電梯維修人員,電話始終無人接聽,物業前臺也沒有人員值班……電梯的質量問題固然令人擔憂,但是物業人員的工作態度,更令業主寒心。
律師意見:物業僅僅是供電公司、自來水公司代理收電費、水費的部門,並沒有權利對業主進行停水、停電的處罰,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業主有權對物業公司的做法提出疑義。
此外,在業主入住後,建議立即成立業主大會或者是業主委員會,在與物業公司發生利益衝突的時候,可以通過業主大會或者是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進行交涉溝通,如果大部分業主對物業公司感到不滿的時候,可以通過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與該物業公司解除僱傭合同,並尋找新的物業公司。
本文中的律師意見由濟南市中正榮凱法律服務所李榮凱律師提供。(記者李靜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