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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部副部長劉守英日前表示,雖然我國徵地補償標準逐年提高,但按被徵土地原用途,即農用用途的產值倍數進行補償的基本思路一直未變,這一作法剝奪農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機會。市場經濟條件下,應當對徵地補償價格形成機制進行調整。
劉守英在“《中國智庫》系列叢書新聞發佈會”上說,我國徵地制度改革經過十幾年的探索,地方政府和農民的法律意識都有所提高,徵地補償標準有了提高,安置渠道也有更多選擇,建立了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徵地程序越來越健全。政府權力受到越來越多的約束,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逐漸擴大。
但同時,現行徵地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比如,徵地補償依然採取政府定價。無論是以年產值倍數進行補償,還是以統一年產值標準或區片綜合地價進行補償,本質上都是政府定價。而且對宅基地和農民住房沒有完整、明確的補償規定。
此外,劉守英認爲,中國的歷次憲法及其修正案均明確了公共利益的徵地原則,但迄今爲止,有關法律法規不僅沒有就徵地範圍進行規範,而且徵地用途越來越寬泛,這與建立現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的基本方向不一致。建議在土地管理法的修訂中,明確界定公共利益徵地的範圍。
據瞭解,《中國智庫》由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學術指導,中國發展出版社出版,致力於在政府與理論界和民衆之間搭建起溝通的橋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