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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新“國五條”細則頒佈,強化房產交易過程的稅收徵管,對個人產權房出售按差額20%計徵個人所得稅。一石激起千層浪,有人質疑該政策對房價的調控效果。新“國五條”究竟會進一步推升房價,還是對現有房價起到有效抑制作用,成爲大家爭議的焦點。
這裏筆者不禁要問,稅收是用來調控價格的政策工具嗎?
我們知道,稅收是國家爲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憑藉公共權力,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強制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特定分配方式。根據稅收法定原則,納稅人、課稅對象、稅目、稅率、計價辦法和期限等須通過法定程序來確定。
而房產稅是以房屋爲徵稅對象,按房價或出租租金收入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房產交易所得稅則是房產轉讓交易時,國家向產權人徵收的一種所得稅,課徵對象是買賣房子的盈利部分。
我們知道,社會財富分配包括市場分配和公共分配兩種,市場分配由市場的供求因素決定,公共分配由政府的財稅制度決定,公共分配實際上也是社會財富通過二次分配實現轉移支付,是政府調節社會貧富差距的重要手段。
既然稅收的核心職能是調節社會貧富差距,那麼,國家對個人產權房出售按照差額20%計徵個人所得稅,是屬於強化個人所得稅徵管,從理論上說是社會財富再分配的範疇,是擴大財產稅的一種舉措。
由於這種所得稅是在房地產轉讓交易過程中徵收的,它客觀上提高了房地產交易的成本,對房地產頻繁交易尤其是投機性交易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但如果整個社會都把它理解成抑制房價的政策工具,關注的焦點都轉向房價因此漲還是跌,筆者認爲這是對稅收制度本質上的誤讀。
房子是具有消費和投資雙重屬性的商品,和其他商品一樣,其價格的漲跌是由供求關係決定的。從需求的角度看,這裏既有消費需求,也有投資需求,要改變房屋的市場價格,首先要改變購房人對未來房價的預期,看跌則“剛需”也可能選擇租房,看漲則投資需求會大幅增長。提高交易成本對抑制需求是杯水車薪。例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投資企業,股權收益也是要繳納20%所得稅的,股東是否投資這個企業是根據盈利前景,而不是收入免稅與否,沒有人因爲收入要徵稅而放棄投資。放到房地產投資上,道理也是如此,房產價格的漲與跌,受多種因素影響,其中供求是主要因素,稅收是次要因素。
因此,無論把稅收當作調整價格的工具,還是把稅收政策作爲判斷價格走勢的依據,都是對稅收制度本質功能的誤讀。
財稅部門統計顯示,2012年全國房產稅實現收入1372.49億元,佔稅收總收入的比重只有1.4%,政府通過加強房產交易環節的所得稅徵管,提高財產性收入的所得稅,與去年將個人所得稅起徵點從2000元提高到3500元性質是類似的,核心要義旨在調節貧富差距,一方面讓低收入的工薪階層免於納稅,一方面增加那些在房地產升值中獲得鉅額收入者的稅賦,一減一增,實現稅賦的結構性調整。
所以,對房地產投資形成的財產性收入徵稅是否合理,要看其是否利於社會財富再分配,而不是其是否推升房價或抑制房價。(林採宜,國泰君安證券高級經濟學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