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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稱自己曾是坐擁深圳市中心18套房產的“包租公”,但是10年來經過一系列的訴訟,房子卻又回到開發商手裏,自己現在變成一文不名、流落街頭;而開發商則指責這名男子非法佔有他人房產,賺取鉅額租金7年,依法應當返還。昨日,福田法院召開執行信訪聽證會,邀請當事人雙方當庭交換意見,同時還邀請了4位市、區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旁聽。
緣起開發商用18套房抵工程款
涉案的18套房產位於深圳福田區福華路的京海花園,屬於深圳市中心地帶,開發商是聖某公司。2000年,開發商聖某公司答應用18套房產作爲支付施工方工程款。而施工方又與建材供應商簽訂了協議,用這18套房產來抵施工材料。而這個建材供應商叫魯禮建,也因此成爲了這18套房子的擁有者,成爲了深圳鬧市區的一名“包租公”。
據魯禮建介紹,京海花園地段優越,尤其適合辦公,在10年前每套就可以租到3000-5000元/月。當年以房抵款的情況頗爲普遍,連同這18套房在內,魯禮建共有28套房產,每月可進賬十幾萬元。
但是,聖某公司和施工方單位卻指出,魯禮建得到了房產,卻沒有如約向施工方提供建築材料,應該收回這18套房產。由此,一場持續了近10年的曠日持久的訴訟之爭開始了。
訴訟產權最終歸還開發商
魯禮建於2004年向福田法院起訴,福田法院判決聖某公司違約,應承擔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但聖某公司上訴後,深圳中院認爲當年的房地產買賣合同的目的是解決各方間的債權債務,且未依法登記領取房產證,認定該合同無效。
2006年1月,聖某公司向福田法院訴國土局撤銷18套房產備案登記(魯禮建名下);2006年,聖某公司向福田法院訴魯禮建要求返還18套房產並賠償租金。2007年6月,福田法院判決魯禮建返還聖某公司18套房產並賠償租金。魯禮建不服提起上訴,深圳中院認爲魯禮建佔有、使用房屋的原始依據即《以房抵貨款協議》依然存在,於2007年11月判決駁回聖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後來,魯禮建多次申訴,而深圳中院在2005年判決聖某公司與魯禮建簽訂的18份《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也就是說,房子仍然屬於聖某公司的。接着還先後兩次維持原判。2009年12月,省高院作出判決,維持了深圳中院的相關判決。
聽證雙方各執一詞指責對方
昨日在聽證會上,魯禮建說自己與施工單位之間的債務問題早已在2006年之前理清了,這18套房產與債權債務沒有關係,房子應該是屬於自己的。但自己現在卻窮困潦倒,不名一文。
魯禮建還稱,房子是被聖某公司強制收回的,後又低價轉賣給他人,其中一套220平方米的房子僅賣了50萬元。魯禮建說:“如此低價賣掉,裏面肯定有黑幕。”
開發商聖某公司的代理律師指出,這18套房子本就不應該屬於魯禮建,是魯禮建利用開發商和施工單位之間配合上的失誤,佔用了這18套房子。魯禮建佔用房子近7年時間,僅租金就獲利超過500萬元。
聖某公司也駁斥魯禮建關於50萬元低價賣房的說法。聖某公司出示房地產權登記資料,稱房子是以單價8000元每平方米賣掉的。
深圳特區報記者吳濤通訊員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