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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進一步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新修改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操作規定》於本月起施行。修改後的有關領取失業保險金辦理提取業務所需證明資料調整爲“憑銀行存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應提供《就·失業證》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銀行存摺;憑儲蓄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應提供《就·失業證》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儲蓄卡以及憑儲蓄卡打印的銀行對賬單”。
按照《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操作規定》,非住房消費提取包括銷戶提取和按月提取。其中銷戶提取業務範圍包括離、退休;農業戶籍職工男滿60週歲,女滿55週歲;到國外及港、澳、臺地區定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重度殘疾(一級或二級殘疾)並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領取失業保險金;被判處刑罰、戶口遷出本市、非本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集中封存戶滿兩年或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滿兩年;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到本市行政區域外工作並在當地建立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將住房公積金轉移至新工作地所在城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能直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按月提取業務範圍則包括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或特困救助範圍的。職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術住院治療的(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礙性貧血、風心二狹二閉、腦血管畸形、腦血管意外、壞死性腸梗阻、肝萎縮、嚴重複合性外傷、嚴重電擊傷、各種癌性病變、重大器官移植、冠狀動脈搭橋術、心臟瓣膜手術、主動脈手術、良性腦腫瘤、嚴重阿爾茨海默病、嚴重帕金森病、嚴重Ⅲ度燒傷、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壓、嚴重運動神經元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