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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許多準二手房買家和賣家都很擔心,今後可能會要多繳動輒十幾萬甚至幾十萬的個人所得稅,怎麼辦?對此,有稅務部門人士表示,大家與其焦慮不如積極應對:根據我國現有稅收政策,在計算房屋出售差價時,允許稅前減除三類購置房屋的費用,然後再計徵個人所得稅;如果房屋賣方能提供當初購置房屋時的各種有效憑證,就可以少繳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三類費用可以在計算房屋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前減除:
一是房屋原值。一般都包括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對於商品房、自建住房、經濟適用房、已購公有住房、城鎮拆遷安置住房的房屋原值計算,該通知都有詳細的規定,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覈後進行減除。
二是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包括納稅人在轉讓住房時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金。
三是合理費用。包括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
如納稅人能提供實際支付裝修費用的稅務統一發票,並且發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與轉讓房屋產權人一致的,經稅務機關審覈,其轉讓的住房在轉讓前實際發生的裝修費用,可在以下規定比例內扣除:(1)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最高扣除限額爲房屋原值的15%;(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額爲房屋原值的10%。納稅人原購房爲裝修房,即合同註明房價款中含有裝修費(鋪裝了地板,裝配了潔具、廚具等)的,不得再重複扣除裝修費用。
另外:納稅人出售以按揭貸款方式購置的住房的,其向貸款銀行實際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也可憑貸款銀行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扣除;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實際支付的手續費、公證費等,憑有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也可據實扣除。
目前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對個人轉讓自用達五年以上並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對其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起點時間應按房屋產權證、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時間或《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樓時間,三者中取最早的一個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