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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從“被代表”到“帶資進城”
【目標】十八大報告指出,改革徵地制度,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用5年時間基本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儘快出臺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補償條例的問題。
【核心數據】調查顯示,耕地徵用之後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中,投資者和政府拿大頭,村級組織留下兩三成,農民拿到的往往不到10%,這一剪刀差引發越來越多矛盾和衝突。
【專家評析】中國城郊經濟研究會名譽會長包永江認爲,長期以來,農民在被徵地過程中缺乏話語權,往往“被代表”或“被同意”,挖掘城鎮化的新空間,就必須要直面“人口城鎮化”滯後於“土地城鎮化”的體制缺陷,讓農民可以“帶資進城”。
國務院研究室農村經濟研究司巡視員葉興慶認爲,一旦被徵地,失地農民應當參與增值收益部分的分配。提高補償標準的依據是什麼?應當根據各地城市化和收入水平“因地制宜”。去年底,補償標準取消30倍的“天花板上限”,體現了國家對土地徵收過程中農民合法利益的保護。
“土地城鎮化是新型城鎮化的關鍵,一是要保障農民徵地談判的主體地位,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二是要形成長期保障機制,通過貨幣、就業、培訓、留地、入股、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等多種安置方式,解除失地農民的後顧之憂。”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黨國英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