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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不成小偷專門偷我一個?”劉先生近年來在小區中連續丟失了4輛自行車,出於對物業公司不滿,劉先生近兩年來一直拒交物業費。物業公司將劉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判決其支付欠繳的物業費及滯納金6000餘元。近日豐臺法院判決部分支持物業公司訴訟請求。
原告物業公司訴稱,被告2011年1月1日至今,一直拒絕繳納物業費,共計5546.8元,按《業主公約》的約定,滯納金爲748.82元。
劉先生辯稱,物業不能只收錢什麼都不管,“我在小區丟了4輛自行車,前幾天丟了一輛電動車,我報警了,打電話給物業,物業沒有一個人管,有監控攝像頭但調不出錄像。”劉先生對物業公司的服務十分不滿。他還表示,小區西邊原來的綠化很好,但現在物業佔了要蓋樓。
豐臺法院對物業公司主張物業管理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根據該案實際審理情況,滯納金不予支持。因此判決劉先生向物業公司支付物業費5546.8元,駁回原告其他的訴訟請求。
目前,該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