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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清朝老房業主的後人將房子出典給高家居住,典期到後,也沒有人贖回房子,一直到今天都是由高家人居住使用,老房業主後人孟琳和孟莉兩姐妹現想將房屋所有權拿回,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然而,該處房產已歷經了百年變遷,期間還被颱風襲擊倒塌後重建。那麼,老房後人和高家的典當關係是否依然存在?孟琳姐妹倆能否拿到自家祖先清代留下來的房產?本期今日開庭將爲您解答。
典當的清朝房產難拿回
清朝期間,海口市龍華區居仁坊121號(原居仁坊22號、舊10號、15號)房屋爲業主許哲,也就是孟琳和孟莉兩姐妹的外曾曾祖父所有。從1937年10月20日起,許哲後人將該房屋出典給高力的奶奶高翁氏及父輩高文明等人居住,並先後兩次添加典期至1950年12月29日。1962年,原廣東省海口市人民委員會給居仁坊原10號房屋頒發了《房地產所有證》和《房屋契紙》,房屋所有權人爲許哲。1971年6月,原海口市革委會城市建設房地產整頓辦公室同意孟琳、孟莉在1971年12月31日前贖回,逾期不贖回,房屋就由國家接管。1972年4月,該房屋由海口市政府房管部門接管,但仍交給高力一家居住。
1974年,該房因颱風影響房屋倒塌,房管部門重蓋後繼續給高力一家居住。1994年,孟琳和孟莉經公證取得了繼承許哲所有居仁坊22號所有權。同年10月,海口市房產管理局撤銷了居仁坊22號的接管,恢復出典人和承典人的典當關係,隨後,孟琳和孟莉繳納了2萬多元的房屋改造結構及增值款。
然而,從1937年10月20日起至今,居仁坊121號房屋一直由高力一家居住。孟琳姐妹倆向龍華區法院提起訴訟,希望拿回其應屬房屋產權。
出典人稱雙方典當關係已終止
孟琳和孟莉認爲,她們作爲出典人已於1972年1月3日前以348元贖回了出典房屋的一半房產。其次,所餘的一半未贖回的房產,已由國家接管部門決定按出典人與承典人的商定辦理租金抵典金的回贖手續。1972年4月11日,該房產被國家接管後,以租金抵典金交給承典人高力一家居住。
1975年,租金已經抵完剩餘的一半典金,而且,1994年,市房管局已將國家接管的房產歸還給孟琳一家。因此,孟琳和孟莉認爲,他們和承典人的關係已經終止,典當關係中的典物已於颱風後滅失,老房被重新改造後該房產已不是雙方典當關係中的標的物。
孟琳表示,典物已贖回且滅失,雙方間的典當關係已因債權債務履行完畢而終止,高力無權取得涉訴房產產權。
承典人稱出典人回贖權已消滅
高力認爲,孟琳和孟莉所述不屬實。而且1994年10月,孟琳和孟莉以許哲的名義向海口市房管局繳納了2萬多元的所謂“房屋改造結構及增值款”,實際應是“修理費”,即便如此至今已有17年之久,其回贖期也早超過10年,所以,出典人對房產的回贖權已經消滅。
此外,高力還表示,該房屋在出典期滿後超過十年沒贖回已視爲絕賣,其產權依法於1960年應歸典權人所有,也就是說孟琳姐妹倆所說的繼承居仁坊22號房屋遺產早在繼承之前被合法的產權人依法處分出典並已歸典權人,也就是高力的先人所有。因此,孟琳姐妹據以主張繼承遺產的“遺產”已不是他們被繼承人的財產。
法院判決出典人拿回房產
龍華法院一審認爲,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意見》相關規定:“典期屆滿逾期十年或典期未載明期限經過三十年未贖的,原則上應視爲絕賣。”因此,該案爭議房屋出典期滿超過十年未贖已視爲絕賣,所以高力一家應取得該房屋所有權。因此,法院駁回了孟琳和孟莉的訴訟請求。後孟琳和孟莉又提起上訴。
海口中院二審認爲,1957年後,我國因政治運動,導致該房屋回贖行爲被中斷。1972年1月,在回贖期間內,出典人已經陸續以348元的價格回贖了一半出典房屋,另一半未回贖的典當房屋在1972年4月被國家接管,且出典人以租金抵典金的回贖手續,繼續履行回贖行爲。所以,至1975年8月,出典人孟琳一家已以應收的租金抵完了尚欠的典金,雙方的典當關係因回贖的完成而終止,已不存在絕賣情形。而且原典當關係的標的物因不可抗力滅失,原典當關係已經終止。
1994年,孟琳姐妹繳納了房屋改造重建以及增值款,所以也就獲得了該樓房的所有權。
2012年12月20日,海口中院判決高力立即停止侵害,返還並搬出非法佔用孟琳和孟莉所有的位於海口市龍華區居仁坊121號的房屋。 (案件人物均爲化名)
以案說法
典物滅失典當關係自然終止
海南廣哲律師事務所陳達虎律師表示,由於客觀原因使出典人不能行使請求權而受影響的時間,應予扣除,不計入回贖時效期間,故而本案不存在視爲絕賣的情形。因此,原出典房屋在滅失之前仍然屬於出典人所有,因颱風這一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典物滅失後,雙方的典當關係就已經自然終止。後來,出典人基於新的事由取得新的房屋,但雙方並未就新房屋成立新的典當關係,況且出典人還實際履行了返還典價的義務(含以租金衝抵的方式),所以原承典人不能取得新房屋的所有權。(談星餘鍾文淵鄧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