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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廣東省政府網站公佈了《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5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辦法》規定:申請租住保障房或者領取租賃補貼,應當符合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準的條件,其中申請人爲異地務工人員的,在本地就業要達到規定年限。
配套設施要同期交付使用
《辦法》明確,保障房與商品房配套建設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建設項目用地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保障房總建築面積、分攤的土地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準、房屋權屬等事項,並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
保障房項目開發建設,應當符合基本建設程序,嚴格執行住房建設標準以及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節能和環保等標準,並按照城市規劃要求配套建設道路交通、學校、醫院、文體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商業服務設施,同期交付使用。
異地務工人員可統一申報
《辦法》規定,住房保障由申請人向戶籍或者就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各類產業園區的異地務工人員可以由其所在企業統一申報。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建立住房保障輪候登記冊,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照輪候規則,列入輪候登記冊進行輪候。輪候時間一般爲3年,最長不超過5年。輪候對象中享受國家定期撫卹補助的優撫對象、孤老病殘人員等按照規定應當優先照顧的住戶,優先安排保障房。行動不便的殘疾人、老年人等享有優先選擇出入方便、樓層較低保障房的權利。
保障房的租金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保障房應當自住,不得轉讓、出租、閒置、出借、抵押。保障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爲3至5年,租賃期滿符合條件的可申請續租。
七種情形將被收回保障房
《辦法》還明確,住房保障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並收回保障房: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內居住的;無正當理由連續2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擅自互換、出借、轉租、抵押保障房的;將保障房用於經營性用途或者改變使用功能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租賃的保障房嚴重毀損的;存款、股票基金等資產價值超過規定數額或者經審覈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違法、違約情形。
此外,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虛報人口、戶籍、年齡、婚姻、收入、財產和住房等狀況,或者採取不正當手段,申請保障房或者租賃補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駁回申請,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自駁回申請之日起10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記者黃宙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