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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下稱《辦法》)已經2013年1月14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110次常務會議通過,昨日在廣東省政府網站上全文公佈,並將於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賣地收入10%建保障房
與此前公佈的徵求意見稿相比,最終通過並將實施的《辦法》有不少變化。《辦法》規定,政府賣地收入10%用於建保障房,保障房租賃期限一般爲3年,最長不超過5年。
《辦法》明確規定,保障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爲3至5年。租賃期滿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保障房租賃合同或者租賃補貼協議期限屆滿需要續期的,申請人應當在期滿3個月以前提出延續申請,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審覈後應當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20日。
住房保障部門如何覈查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呢?《辦法》規定了以下幾種手段,包括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查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收入、車輛、存款、有價證券等有關財產情況進行調查覈實。
騙保障房10年內不得申請
對於造假騙保障房的,經發現或10年內不能申請保障房。對這一規定,在徵求意見階段,有市民認爲處罰過輕,應一輩子不能再申請保障房。對此,《辦法》基本保留了徵求意見稿的規定,只是將罰款數額從“100元”提高至“1000元”。
《辦法》規定,住房保障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並收回保障房:(一)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內居住的;(二)無正當理由連續2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三)擅自互換、出借、轉租、抵押保障房的;(四)將保障房用於經營性用途或者改變使用功能的;(五)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租賃的保障房嚴重毀損的;(六)存款、股票基金等資產價值超過規定數額或者經審覈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七)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違法、違約情形。
違反上述六條,除沒收違法所得,還要並處1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自處罰決定之日起5年內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辦法》規定,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建立住房保障輪候登記冊,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照輪候規則,列入輪候登記冊進行輪候。輪候時間一般爲3年,最長不超過5年。(記者練情情、葉卡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