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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建設局下發《關於明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經費標準的通知》,確定石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經費標準:房屋徵收工作經費按徵收補償資金總額的2%-2.8%提取。
通知指出,房屋徵收工作經費應在項目調查登記前先行撥付房屋徵收部門,房屋徵收工作經費列入徵收成本。房屋徵收工作經費按徵收補償資金總額的2%-2.8%提取(徵收房屋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補償資金總額10億元以上項目的按2%提取;徵收房屋面積1-10萬平方米,補償資金總額1-10億元的項目按2.5%提取;徵收房屋面積1萬平方米以下,補償資金總額1億元以下項目的按2.8%提取),項目單位按照市房屋徵收部門覈定的工作經費數額撥付。大型項目所需房屋徵收工作經費總額較大時,可分期撥付。項目結束時按實際發生費用經審計後多退少補。(馮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