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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爲保障性住房,限價商品房能否出租一直頗受關注,一些購買了限價商品房但由於各種原因暫時空置的市民,擔心出租限價商品房涉及違規。對此,天津市國土房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在已出臺的政策法規中,並沒有明確限制限價商品房出租的條款。因此,限價商品房出租並不違規。”同時,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出租後使用人不能更改房屋用途,用於經營或商用。
據瞭解,目前天津市限價商品房的申請規定爲,凡擁有市內六區、環城四區、濱海新區的非農業戶籍,家庭住房面積在60平方米以下,年人均收入在3萬元以下,家庭財產人均在11萬元以下的家庭,都可以申請購買限價商品房。同時對於一些單身的大齡青年還有特殊的支持政策,男超過25歲、女超過23歲的單人也可以申請限價商品房,要求上年收入在4.5萬元以下,並且名下無房,財產在13萬元以下。
由於部分家庭過去住房面積在60平方米以下,在規定範圍內申請了限價商品房。但出於就近上班、上學或就醫等方面的考慮,暫時仍居住在過去的房子內,這也可能出現將購買的限價商品房出租的現象。限價商品房的地塊也是招拍掛的方式轉讓,而非無償劃撥;購房者也是以自有資金購買了房子。爲了緩解購房造成的家庭經濟壓力而將所購限價商品房出租,本市在政策方面沒有限制,但是出租必須符合住宅的使用規定,可以用於居住,但是不能用於經營或商用。
記者瞭解到,2008年市政府印發的《天津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明確提出,“限價商品住房購買人在交納契稅滿5年後方可上市轉讓(繼承除外)。房地產權屬登記機構辦理限價商品住房轉移登記時,在登記簿及權屬證書的記事欄上分別記載‘限價商品住房’字樣和准許轉讓日期,即購買人交納契稅滿5年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