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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網曝“福建漳州等全國多地出臺政策開始嚴控用姓名查詢他人房產信息”,對此漳州市否認曾出臺網上所說的《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並稱其曾出臺過《房屋權屬信息查詢管理暫行規定》的內部規定,而該內部規定並不對外。專家建議釐清“鼓勵反腐”與“保護隱私”的法律邊界
漳州方面否認網上傳言系規範內部查詢
近日一則“福建漳州爲‘進一步處理好物權公示和隱私保護的關係’,近日出臺了《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的消息在網上傳開。
該消息稱:“2012年下半年以來,頻發的‘房叔’‘房嬸’事件令住房信息系統成爲一些官員的夢魘。近段時間,一些地方加緊出臺了房屋信息查詢規範,這些規範對輸入人名查詢名下有多少套房的‘以人查房’方式作出專門約束,這在此前已出臺的規範中並不多見。”
漳州市方面否認了網上所傳言其出臺了《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稱該辦法是住建部2006年出臺的,漳州方面從未公開出臺過類似的規定。
漳州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副主任肖水斌承認,2012年底漳州市住房保障與房地產管理局曾出臺了《房屋權屬信息查詢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於2013年1月份印發。“這是局裏的內部管理規定,並沒有外傳,目的是爲了規範該中心工作人員的內部查詢,保護個人隱私。”肖水斌說,“內部規定與國家相關規定一致。”
記者瞭解到,我國2007年開始實行的《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中第十一條規定,查詢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應填寫《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申請表》,明確房屋坐落(室號、部位)或權屬證書編號,以及需要查詢的事項,並出具查詢人的身份證明或單位法人資格證明。
2012年6月住建部出臺的《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中第6.1.4條有明確規定:“登記資料不得僅以權利人姓名或名稱爲條件進行查詢。”
肖水斌說,房產信息查詢是嚴格設置權限的。在除國家公檢法、住房保障部門等機關通過法定程序的協助查詢外,一直以來都不可能僅僅通過姓名查詢他人的房產信息。
禁“以人查房”引發爭議
在“房叔”“房嫂”不斷刺激着公衆神經之時,能否“以人查房”引發社會廣泛爭議。有網友擔憂個人信息泄露,有網友卻認爲嚴禁“以名查房”難脫保護貪官、隱匿房源之嫌。
採訪中肖水斌告訴記者,漳州出臺該規定是完善內部制度的需要,並沒有針對目前所存在的房產信息泄露問題。
但肖水斌也承認:“房地產交易中心人員多,過去也有非工作需要而私自查詢他人房產信息的情況,侵犯了別人的隱私。爲防止個人住房信息的不正常流出,所以特意規定中心工作人員對房屋權屬登記信息的內容保密,不得擅自擴大登記信息的查詢範圍。”
在保護個人隱私和暢通公衆反腐渠道之間,網民意見不一。網友“由外行到內行”認爲:“規範查詢程序必要,畢竟私有財產不可侵犯,而且是個人隱私。但個人隱私與公民知情權相沖突時必須讓位,到那時需要查詢一定要確保能查得到,這纔是當初建立房屋信息查詢系統的初衷。”
釐清“鼓勵反腐”與“保護隱私”的法律邊界
“房叔”“房姐”落馬,“房嬸”卻被誤傷,證明“網絡反腐”是一把雙刃劍,或會涉及侵犯個人隱私的問題。網絡反腐“鼓勵反腐”與“保持隱私”的矛盾亟待求解。
相關專家認爲,怎樣釐清公衆知情權與官員個人信息保護的關係,需要一個明確清晰的法律界限。比如,哪一級官員的哪些個人信息屬必須公開的內容,需要一個權威的說法。
福州大學房地產研究中心主任王阿忠認爲,個人的房產隱私和官員的房產公示要區別對待。他說,房屋的登記信息是個人隱私,官員的登記信息就不一樣,網絡曝光能起到一定的反腐作用,但不能成爲主要途徑。“因爲可能會產生一些誤傷,侵犯到無辜羣體的合法權益。”
福建省社會法學研究會會長、福州大學法學院教授湯黎虹認爲,有些地方以保護個人隱私權爲名出臺政策不允許通過用戶姓名來查個人信息不對,不能將民衆監督拒之門外。
湯黎虹說,目前我國還沒有一套可以向社會公開的房產信息系統,而通過官員實名房產登記等渠道查詢其房產信息存在一定的不可靠性,特別是官員利用家屬名義或者更改姓名所購的房產,靠查詢官員實名房產登記的渠道是查不出其多處房產的。因此,應當支持並拓寬社會性的信息渠道提供相關信息,例如網絡曝光、社會組織信息彙總、公民舉報等。這也是公衆參與監督的有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