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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漳州、江蘇鹽城等多地相繼出臺規定,嚴控用姓名查詢他人房產信息,一時間成爲坊間熱議。乍看之下,嚴控“以人查房”,是保護個人信息、維護隱私安全之舉,無可厚非。但之所以一石激水漣漪不斷,恰在於其出臺時機的敏感微妙。在“房叔”、“房嬸”頻出之時,此規定難免讓人心生揣測。
按照相關地方相關部門解釋,此舉的動因在於部分地區個人住房信息不正常流出,引發市民對住房信息安全的擔憂。
中國人講究“財不露白”,在如今這樣一個開放的社會,個人信息安全越來越受重視,要求立法跟進的呼聲也愈發強烈。以房產爲例,所有人的物權信息屬個人隱私,公民通過正當收益所得的私產理當受到保護。2006年住建部出臺《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實行“以房查人”,即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對房屋權利的記載信息,單位和個人可以公開查詢。如果說“以房查人”是一對一的單選,住房信息查詢在實際操作中異化出的“以人查房”現象則是一對多的多選。從定點操作到普遍撒網,涉及面更大,也更易造成更多個人信息的外泄。試想一下,倘若住房查詢系統處於粗放、鬆散的管理之下,隨便找些門路,輸入姓名便可摸清家底,今天,你好信兒查查我家,明天我沒事兒看看你家,安全感成了“鬧着玩”,恐怕也不乏會出現“能人”背後有人弄的怪相。即使在國外,房產信息也受到嚴格保護,出於交易安全考慮實行“以房查人”,卻嚴控以姓名爲索引,隨意查探他人隱私。從這一層面看,規範房屋信息查詢,強調“閒人免查”實際上更是對個人隱私神聖不可侵犯的強化。
但是,就是這樣看上去合情、聽上去合理的規定在不少人心中有着另外的解讀。不少人把嚴控“以人查房”解讀成爲“貪腐”遮羞。細究之下,這種理解絕非個別人不憚以最壞的惡意進行揣測的“陰謀論”,而在於長期以來我們的諸多政策之間存在的“老死不相往來”的割裂之感,更在於很多規定的實效不明顯,形同虛設。譬如說,之所以一部分人認爲嚴控“以人查房”是暗藏玄機,打着保護隱私的幌子,爲貪官保護非法所得,爲權力實行自我保護,原因就在於他們也把官員置於普通公民羣體中進行考量。殊不知,公民隱私保護與官員財產公開並不矛盾,更不能混爲一談。
其實,早在1987年,領導幹部財產申報制度就被提出,2010年修訂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也明確要求領導幹部要把房產、投資、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列入報告內容。因此,嚴控“以人查房”並不足以成爲官員財產的“保護傘”。但爲什麼人們還是有諸多的誤讀?就在於領導幹部財產申報公示制度並未在立法層面得到固化,現有報告制度的執行效果與呼喚官員財產公開制度化法制化的百姓期待存在着明顯落差。想當年阿勒泰等地區的“財產公開制度”從陽光上路到名存實亡,都在於沒有剛性的法律約束,所以官員曬家產並不積極,效果並不理想。再試想一下,即使沒有立法的強力約束,在現有條件下各級監察機構、反貪機關能夠把現有規定執行到位、監管到位,人們也不會對官員財產報告的有關規定漠視忽視,自然也就沒有此番“查房”的諸多歧義與誤讀。
本是出臺一個關於公民信息安全“非禮勿看”的利好規定卻鬧出這麼大的動靜,足以引發我們對構建預防腐敗體系的長遠考慮。要消除公衆疑慮,減少百姓誤讀,需要勇氣,需要智慧,需要各種相關規定彼此聯動與執行到位,更需要反腐工作的配套制度建設與立法跟進。我們期待,百姓有躲在被窩數錢的小幸福,更期待收穫官員財產能置於陽光下檢閱的大進步。(滕嘉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