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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20日訊(通訊員李辰)剛開始搖號購車的王小姐,發現自家小區樓下的停車位已經售罄,爲了以後自己的車有地方停,她在隔壁小區購買了一個地下停車位。但沒想到,她去物業辦理手續時,纔開發商承諾的管理費僅第一年有效,第二年物業公司就加進多項雜費,管理費一年飆升近4倍。爲此,王小姐將開發商訴至法院,要求全額退還車位購置款7萬元,並支付違約金3500元。2月20日下午,豐臺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王小姐起訴稱,她在2012年5月爲購買隔壁小區的地下車位,與該小區開發商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和補充協議,並一次性支付了用於購買地下車位的購房款7萬元,其中約定前期物業服務費爲地下車位管理費每月90元。雖然車位的房產證很快辦下來,但是王小姐在小區物業辦理手續,領取進出地下停車場的磁卡時,才發現《物業協議》中車位管理費第一年每月90元,第二年開始每月加入了電費、消防中控運行等雜費,價格飆升到每月414元,漲價三倍多。王小姐認爲車位管理費與開發商承諾不符,要求解除購房合同及補充協議,並要求開發商返還7萬元購房款及支付違約金人民幣3500元。同時王小姐還要求開發商承擔車位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生的費用。
開發商當庭答辯稱,案件涉及的車位是指示交付,在向王小姐發出與物業辦理手續的通知後已經履行交付義務。買賣合同已經履行完畢,王小姐已經取得車位所有權,因此合同不具備解除條件。本案是因爲物業公司原因導致沒有按時交付實現使用,應向物業公司主張侵權責任,不同意王小姐的訴訟請求。
本案沒有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