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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明縣的譚女士在縣城某小區購買了一套118平方米的住房,因一直在河南省長垣縣工作,所以始終沒有入住。近日,她去交物業管理費時,被告知要額外補交滯納金。
譚女士稱,自2011年購房以來,她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物業公司交上一季度的物業管理費,從未拖欠過。誰知前些天去交費時,對方卻稱譚女士超過了交費的最後期限,在物業管理費以外還要多交200元的滯納金。
對此,物業公司解釋稱,物業管理合同規定:小區住戶應於每年12月31日前交清當年的物業管理費,否則就要按日均物業管理費8%的標準交滯納金。公司前兩年一直未按合同規定,從今年起要嚴格按合同辦事,同時拿出了雙方簽字的物業管理合同。
“這份合同是物業公司單方擬定的,並未與我們業主協商,而且簽訂時早已打印好,根本不容許業主修訂。合同的條款那麼多,字號又小,在簽訂合時並未細看。”譚女士覺得很冤,稱兩年來,物業公司從沒有以口頭或其它方式提醒自己交費的期限,這次突然收取滯納金,既不合情,又不合理。
東明縣工商局工作人員認爲,這份物業管理合同屬于格式合同。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格式合同中,不得有單方免除自己責任或加重對方責任的條款,否則該合同無效。物業公司自行設立合同條款內容,並擅自對業主收取滯納金,進行處罰,是無效的。經工商人員調解,物業公司向譚女士認了錯,表示不再收取滯納金。(記者董夢婕通訊員朱殿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