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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過後,媒體曝出了全國多地出臺房屋信息查詢規範措施,嚴控“以人查房”的新聞。“以人查房”,指的是在有關部門的電子信息平臺,輸入某人姓名,就可以查出他名下的房產。而規範所允許的“以房查房”,是在電子信息平臺,只能輸入某處房產,然後查出其歸屬。若用後者欲查出一個人究竟有多少套房產,理論上說需要輸入全國所有房子的信息,而這幾乎是不可能做到的。
在“房姐”“房叔”不斷曝光大背景下,出臺嚴控“以人查房”措施,讓許多沉浸在新年喜慶氣氛中的人們重新回頭關注和審視現實問題。
這些地方爲何要在此刻實行“以房查房”,據解釋,主要原因是“以人查房”會泄露房產信息,侵犯個人隱私,引起了人們的恐慌。
政府和公民有保護隱私意識是時代的進步。的確,公民的隱私權像所有的法定權利一樣,應該得到保護。但是,如果房子的來路是正當的,且符合國家政策,即使別人查詢過並且公佈出來,又能怎樣,何至於恐慌?媒體報道全國多地出臺嚴控“以人查房”措施後,鮮有人叫好,更多的人是質疑和反對,他們對“以人查房”不恐慌,也不怕自己的房產信息泄露,很能說明問題。
我們當然不能“有罪推定”,說那些擔心“以人查房”會泄露信息的人的房子都有問題。但是,房產有問題或是違反國家有關政策的人,對“以人查房”一定很恐慌。因爲,如果可以“以人查房”,隱匿的問題房產就很容易被人查出。因此,對出臺嚴格控制他人查詢房產的措施,正中有些人的下懷。
其實,這些地方出臺嚴控“以人查房”措施只是“重申”有關規定而已。2007年出臺的《物權法》中就有房屋登記資料查詢、複製限於“權利人、利害關係人”的規定。2006年住建部出臺的《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中也有明確規定,且都早已實施。《物權法》這個關於財產歸屬和利用的法律在當年出臺時,人們曾寄予很大的期望,但遺憾的是它並未得到完整的貫徹,如開發商違法暴力拆遷就沒有因此而得到根本遏止。有的地方在貫徹《物權法》制止暴力拆遷上手段不多,而在保護一些人的房屋信息和隱私方面卻如此“給力”,這到底是爲什麼?同時這些地方政府又是如何迅速獲知房主們恐慌心理的?
既然“以人查房”爲法律法規所禁止,當然應該“法之必行”。但在預防腐敗和保護個人隱私上,任何一個顧此失彼的選項都不是一個好的選項。因此,當下關鍵的問題是要在嚴格執行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同時出臺確保問題房產能夠被查出的制度,並能促使擁有“以人查房”權力的部門切實履行職責,並將監督結果及時告知公衆,舒解公衆在“以人查房”的門關閉後,對一些人尤其是政府官員的房產不受監督的焦慮,同時避免使房產領域不至於淪爲藏匿腐敗的“黑洞”。否則,嚴控“以人查房”或將好心做成壞事,演變爲保護問題房產、損害公衆利益、損害政府公信力的制度。也難免使國家投入大量財力物力建設的房屋信息查詢系統失去應有的價值和意義。(姚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