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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問題:
本人於09年從開發商弘澤天澤購買一處房產.當時合同規定10年10月31日交房,但至今開發商未辦下准入證進行正式交房.
本人因急需使用於11年8月份提前領鑰匙辦理入住.
同一個小區的業主在11年有起訴成功的現在據說法院已經通知開發商進行賠付.
可小區裏還有很多人由於不懂法也沒有起訴,現在算日期過了2年時效.問律師我們這些業主該怎麼辦.另開發商曾經在搜房網上書面聲明會安合同條款以後予以賠償,這個有用嗎.
以上,麻煩律師了.http://hongzetianze.soufun.com/bbs/1110271743~-1/78489472_78489472.htm此爲聲明的網址.
答覆: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將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時,應當向購房人明示住宅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證,提供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和商品房使用說明書。那麼開發商在沒有辦理准入證的情況下,說明業主購買的商品房不符合入住條件,買方有權拒絕入住,即便辦理了入住,也可視爲延期交房,並且業主可以按照合同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因此,建議你們可以向法院起訴開發商。
對於該聲明,個人認爲意義不大。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 馬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