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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村民個人的婚前老房在婚後被拆遷,夫妻二人離婚時因該安置房的權屬問題發生糾紛
單某與張某於2006年5月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婚後雙方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故單某訴至法院,請求解除雙方婚姻關係,並依法分割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有財產。張某同意離婚,但就財產分割問題雙方難以達成一致意見。雙方主要分歧是:張某婚前有2間平房,2010年被拆遷後,開發商補償安置了一套面積爲107.5㎡的現房,現在應當如何分配?
經法院審理查明,張某被拆遷的2間房屋評估總價值爲9.93萬元,加上搬遷補助、補貼等2.73萬元,共計補償款12.66萬元。張某以該補償款購買了面積爲107.5㎡的安置房一套,並向開發商補繳房款3.73萬元。按照拆遷安置方案規定,凡在拆遷範圍內有住房長期居住並有本村戶口的,購買拆遷安置房,每人可享受60㎡的安置優惠價面積,超出部分按市場價購買。
【說法】
拆遷安置房既包括對物的補償,也包括對人的安置,其由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兩部分組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張某的婚前房屋被拆遷後的安置房,其性質屬於張某個人財產還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法院在審理中主要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爲:此拆遷安置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該安置房系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且雙方對該房屋未進行特別約定,故該房屋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第二種意見認爲:該拆遷安置房系張某個人財產。因爲該安置房系拆遷張某婚前所有的房屋後轉化而來,故該房屋系張某婚前財產所演變,性質上仍屬於張某個人財產。第三種意見認爲:該拆遷安置房由張某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組成,雙方均應分得適當份額。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補償款是由被拆遷房屋轉化而來。補償款是拆遷人給予原房屋所有人因房產被拆的補償,主要包括原房屋評估總價值、裝飾補償金、搬遷補助費、搬遷獎勵金等,故該補償款是由被拆遷房屋轉化而來。根據物權效力的延伸理論,婚前財產並不因財產形態的變化而改變其性質,因此張某婚前所有的房屋被拆遷後所得的補償款仍屬於張某個人財產。
補償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目前,我國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遷後,一般都採取補償款與優惠價安置相結合的辦法,即一方面根據被拆遷人原有房屋的具體價值給付相應補償款,另一方面根據原房屋居住人口數確定被拆遷人所能夠以優惠價計算的安置房面積。可見補償款是對物的補償,而優惠價則是對人的安置。開發商允許被拆遷人根據人口數以優惠價購買安置房,實際是一種變相的對人的補償。由於這種補償發生在張某與單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按照張某婚後所計算的人口確定,故單某作爲居住人口之一也屬於被安置對象,該安置房也包含了單某“人”的因素,因此,該安置房並不完全屬於張某個人財產。
由於該拆遷安置房系因拆遷張某婚前房屋後,通過對物的補償和對人的安置兩種方式轉化而來,因此該安置房的價值應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對物的補償,形式爲拆遷補償款;二是對人的安置,形式爲安置優惠價,即購房者相比市場價而言少交的那部分房款。
考慮到該拆遷安置房於2010年購買,時至今日存在房屋增值問題,故在具體分割該安置房時,應結合該房屋現有價值,依據雙方所佔份額,按比例進行分割。(周洪林曹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