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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建築節能專項規劃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築節能與科技司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等規劃計劃,以及國務院批准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三定”方案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十二五”發展規劃編制工作安排,制定本規劃。
目錄
一、發展現狀和麪臨形勢... 1
(一)“十一五”期間建築節能發展成就... 1
(二)存在問題... 13
(三)發展面臨的形勢... 15
二、主要目標、指導思想、發展路徑... 17
(一)總體目標... 17
(二)具體目標... 17
(三)指導思想... 21
(四)發展路徑... 21
三、重點任務... 22
(一)提高能效,抓好新建建築節能監管... 22
(二)紮實推進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造... 24
(三)深入開展大型公共建築節能監管和高耗能建築節能改造... 25
(四)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築領域規模化應用... 27
(五)大力推動綠色建築發展,實現綠色建築普及化... 29
(六)積極促進新型材料推廣應用... 31
(七)推廣綠色照明應用... 32
四、保障措施... 32
(一)完善法律法規... 32
(二)強化考覈評價... 32
(三)創新體制機制... 33
(四)實行經濟激勵... 35
(五)提高技術標準... 38
(六)增強能力建設... 39
(七)推動技術進步... 40
(八)嚴格市場監管... 40
(九)加強組織協調... 41
(十)做好宣傳教育... 41
五、組織實施... 42
“十二五”建築節能專項規劃
爲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落實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基本國策,加快轉變城鄉建設模式和建築業發展方式,提高人民生活質量,培育新興產業,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實現節能減排約束性目標,積極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制定本規劃。
一、發展現狀和麪臨形勢
(一)“十一五”期間建築節能發展成就
1、實現了國務院對建築節能提出的目標和要求
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的總體要求,截至2010年底,新建建築施工階段執行強制性標準的比例達到95.4%;組織實施低能耗、綠色建築示範項目217個,啓動了綠色生態城區建設實踐;完成了北方採暖區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1.82億平方米;推動政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節能監管體系建設與改造;開展了371個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示範推廣項目,210個太陽能光電建築應用示範項目,47個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城市和98個示範縣的建設。探索農村建築節能工作。新型牆體材料產量佔牆體材料總產量的60%,應用量佔牆體材料總用量的70%。到“十一五”期末,建築節能實現節約1億噸標準煤的目標任務[1]。
專欄一建築節能“十一五”期間主要指標完成情況
[1] ,
[2]
指標 規劃指標 完成情況
新建建築節能 施工階段執行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比例達到95%以上 施工階段執行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比例爲95.4%
低能耗、綠色建築示範項目 30個 實施了217個綠色建築示範工程113個項目獲得了綠色建築評價標識
北方採暖區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 1.5億平方米 1.82億平方米
大型公共建築節能運行管理與改造 實施政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節能監管體系建設 完成能耗統計33000棟,能源審計4850棟,公示了近6000棟建築的能耗狀況,對1500餘棟建築的能耗進行了動態監測。在北京、天津、深圳、江蘇、重慶、內蒙古、上海、浙江、貴州等9省市開展能耗動態監測平臺建設試點工作。共啓動了72所節約型校園建設試點
可再生能源在建築中規模化應用示範推廣項目 200個 371個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示範項目、210個太陽能光電建築應用示範項目、47個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城市、98個示範縣
農村節能 — 新建抗震節能住宅13829戶,既有住宅節能改造39900戶,建成400餘座農村太陽能集中浴室
牆體材料革新 產業化示範 新型牆體材料產量超過4000億塊標磚,佔牆體材料總產量的60%左右,新型牆體材料應用量3500億塊標磚,佔牆體材料總應用量的70%左右
[1]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
[2]建設部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的實施意見建科[2006]231號
2、建築節能支撐體系初步形成
——法律法規體系:“十一五”開局之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頒佈執行,明確提出鼓勵發展太陽能光熱、供熱製冷與光伏系統,並規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技術經濟政策和技術規範。2008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經修訂頒佈執行,其專門設置一節七條,明確規定建築節能工作的監督管理和主要內容。兩部法律的制(修)定,爲建築節能工作的開展提供了法律基礎。2008年10月,《民用建築節能條例》頒佈實行,作爲指導建築節能工作的專門法規,條例規定共六章四十五條,詳細規定了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內容和責任。《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的頒佈執行,全面推進了建築節能工作,同時也推動了全國建築節能工作法制化,各地積極制定本地區的建築節能行政法規,河北、陝西、山西、湖北、湖南、上海、重慶、青島、深圳等地出臺了建築節能條例。15個省(區、市)出臺了資源節約及牆體材料革新相關法規,24個省(區、市)出臺了相關政府令,形成了以《節約能源法》爲上位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爲主體,地方法律法規爲配套的建築節能法律法規體系。中央和地方交流互動,探索實踐,逐步形成了推進建築節能工作的“十八項”制度。
專欄二 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規定的推進建築節能十八項制度
第一章總則 民用建築節能規劃制度
民用建築節能標準制度
民用建築節能經濟激勵制度
國家供熱體制改革
第二章新建建築節能 建築節能推廣、限制、禁用制度
新建建築市場準入制度
建築能效測評標識制度
民用建築節能信息公示制度
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推廣制度
建築用能分項計量制度
第三章既有建築節能 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造制度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節能改造制度
節能改造的費用分擔制度
第四章建築用能系統運行節能 建築用能系統運行管理制度
建築能耗報告制度
大型公共建築運行節能管理制度
節約能源法 公共建築室內溫度控制制度
建築節能考覈制度
——財稅政策體系:“十一五”期間,國家財政積極支持建築節能工作,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共同設立了“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示範項目資金”、“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節能專項資金”、“北方採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獎勵資金”、“太陽能光電建築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等多項建築節能領域專項資金,用於支持北方採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節能監管體系建設等方面。同時,各級地方財政也給予建築節能工作大力支持。北京、上海、內蒙古、山西、江蘇、深圳等地對建築節能的財政支持力度較大。建築節能的經濟激勵政策初步建立。
——標準規範體系:建築節能標準體系不斷完善,基本涵蓋了設計、施工、驗收、運行管理等各個環節,涉及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築、既有居住和公共建築節能改造。頒佈了適應我國嚴寒和寒冷地區、夏熱冬冷和夏熱冬暖地區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同時,各地結合本地區實際,對國家標準進行了細化,部分地區執行了更高水平的新建建築節能標準。把先進成熟的技術產品納入工程技術標準和標準圖,通過標準引導技術進步。上海、天津、江蘇、浙江、深圳等地制定了具有前瞻性的綠色生態示範城區及綠色建築評價標準,發揮了標準的規範和引導作用。
——能力建設體系:建立了建築節能目標責任考覈機制。將建築節能目標分解落實到各省市,並強化目標責任考覈機制,確保各項目標得到落實。開展了中央和省級層面建築節能的專項檢查,對違反建築節能有關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標準的行爲進行了處罰。強化了建築節能領導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均成立了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任組長的建築節能領導小組,北京、天津、上海、山西、內蒙古、黑龍江、吉林、江蘇、浙江、廣東、廣西等省(自治區、直轄市)成立了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相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參加的建築節能工作領導小組,逐步形成了各部門聯動、齊抓共管的局面。部分省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過機構改革,增設了建築節能專門處室,加強了職能,充實了管理力量。建立了建築節能全過程的質量管理體系,利用現有法律法規確定的許可和制度,建立建築節能專項設計審查、節能工程施工質量監督、建築節能專項驗收、建築能效測評標識、建築節能信息公示等制度,實現了從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竣工驗收備案到銷售和使用的全過程監管機制。
——科技支撐體系:“十一五”期間國家科技計劃把建築節能、綠色建築、可再生能源領域科技研究作爲重點,在建築節能與新能源開發利用、綠色建築技術,既有建築綜合改造、地下空間綜合利用等方面突破了一系列關鍵技術,研發了大批的新技術、新產品、新裝置,促進了領域科技水平的整體提升。其中,“建築節能關鍵技術研究與示範”項目圍繞降低建築能耗、提高能源系統效率、新能源開發利用等關鍵技術及促進建築節能工作的政策保障等方面開展研究。實施以來在降低北方地區採暖能耗、長江流域室內熱溼控制能耗和大型公共建築能耗三方面取得重點突破,形成了完整的技術體系、產品系列和政策保障機制,並在示範工程中實現預定的節能目標。研究開發的節能型圍護結構複合型節能材料構造、長江流域住宅室內熱溼環境低能耗控制技術、高溫離心冷水機組等,具備較高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無錫、北京、張家口等地建立了29個試驗示範基地,對節能降耗關鍵技術開展研究。“可再生能源與建築集成技術研究與示範”項目建設了389萬m2的可再生能源與建築集成示範工程,研究了太陽能光熱光電利用技術、地源熱泵技術和其他可再生能源複合技術應用。開展了400項太陽能光熱技術、地源熱泵技術、太陽能光伏技術等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示範,示範面積約4000萬m2,總峯瓦值約9000 kWp。建立了民用建築能耗統計平臺和建築節能標準化體系,培育一批生產各類建築節能產品的企業,帶動了建築節能諮詢管理、節能技術服務等產業發展。“現代建築設計與施工關鍵技術研究”項目圍繞綠色建築設計、高效施工技術及技術保障與集成方面等開展相關研究。實施以來在地下空間逆作法施工集成技術、綠色建築綜合評價指標體系、新型組合構件、多重組合混凝土剪力牆抗側力體系研究等方面取得重要進展。在國家科技支持建築節能的同時,各地圍繞建築節能工作發展需要,結合地區實際,積極籌措資金,安排科研項目,爲建築節能深入發展提供科技儲備。
專欄三 “十一五”期間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相關領域立項情況
項目名稱 牽頭承擔單位 進展情況
建築節能關鍵技術研究與示範 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 通過驗收
現代建築設計與施工關鍵技術研究 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 通過驗收
環境友好型建築材料與產品研究開發 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 通過驗收
既有建築綜合改造關鍵技術研究與示範 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 正在驗收
建築工程裝備研究與產業化開發 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 通過驗收
可再生能源與建築集成技術研究與示範 住房城鄉建設部科技發展促進中心 通過驗收
城市地下空間建設技術研究與工程示範 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 通過驗收
高強鋼筋與高強高性能混凝土關鍵技術研究與示範 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 正在進行
——宣傳培訓體系:組織開展《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宣傳貫徹活動,每年定期組織“國際綠色建築與建築節能大會”,搭建國內外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領域專家學者的交流平臺。以節能宣傳週、無車日、節能減排全民行動、綠色建築國際博覽會等活動爲載體,利用各種媒體,採取專題節目、設置專欄以及宣貫會、推介會、現場展示、發放宣傳冊等多種方式,廣泛宣傳建築節能的重要意義和政策措施,提高了全社會的節能意識。同時,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斷加大建築節能培訓力度,組織相關單位的管理和技術人員,對建築節能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進行培訓,有效提升了建築節能管理、設計、施工、科研等相關人員對建築節能的理解和執行能力。
——產業支撐體系:相繼頒佈了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村鎮宜居型住宅、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等技術推廣目錄,引導建築節能相關技術、產品、產業發展;實施可再生能源建築規模化應用示範和太陽能光電建築應用示範項目,帶動了可再生能源和太陽能光伏發電等相關行業發展;通過建立建築節能能效測評標識及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制度,推動了建築節能第三方能效服務機構的發展;積極落實國務院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意見,培育建築節能服務市場,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點支持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提供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運行管理一條龍服務。
3、建築節能工作全面推進
——新建建築:根據各地上報數據彙總,到2010年底,全國城鎮新建建築設計階段執行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比例爲99.5%,施工階段執行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比例爲95.4%,分別比2005年提高了42個百分點和71個百分點,完成了國務院提出的“新建建築施工階段執行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比例達到95%以上”的工作目標。“十一五”期間累計建成節能建築面積48.57億平方米,共形成4600萬噸標準煤的節能能力[4]。全國城鎮節能建築佔既有建築面積的比例爲23.1%,比例超過30%的省市有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河北、吉林、遼寧、江蘇、寧夏、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區、直轄市)。
專欄四“十一五”期間新建建築節能標準執行情況[1]
年度
累計建成節能建築面積(億m 2 ) 設計階段執行建築節能設計標準比例(%)
施工階段執行建築節能設計標準比例(%) 建築節能檢查發執法建議書情況
2006 10.6 95.7 53.8 59份
2007 21.2 97 71 45份
2008 28.5 98 82 25份
2009 40.8 99 90 100份
2010 48.6 99.5 95.4 63份
[1] 2006~2010年住房城鄉建設部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節能減排檢查報告
——北方採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截至2010年底,北方採暖地區15省區市共完成改造面積1.82億平方米,超額完成了國務院確定的1.5億平方米改造任務。據測算,可形成年節約200萬噸標準煤的能力,減排二氧化碳520萬噸,減排二氧化硫40萬噸。改造後同步實行按用熱量計量收費,平均節省採暖費用10%以上,室內熱舒適度明顯提高,並有效解決老舊房屋滲水、噪音等問題[6]。部分地區將節能改造與保障性住房建設、舊城區綜合整治等民生工程統籌進行,綜合效益顯著。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節能監管體系建設: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效公示工作全面開展,截至2010年底,全國共完成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能耗統計33000棟,完成能源審計4850棟,公示了近6000棟建築的能耗狀況,已對1500餘棟建築的能耗進行了動態監測。在北京、天津、深圳、江蘇、重慶、內蒙古、上海、浙江、貴州等9省市開展能耗動態監測平臺建設試點工作。共啓動了72所節約型校園建設試點。通過節能監管體系建設,全面掌握了公共建築的能耗水平及特點,帶動了節能運行與改造的積極性,有力地促進了節能潛力向現實節能的轉化
專欄五“十一五”期間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節能監管體系建設情況[1]
年份
累計能耗統計
(棟) 累計能源審計
累計能耗公示(棟) 累計能耗動態監測(棟) 新增節約型高校示範項目數量(所) 新增能耗動態監測平臺試點城市
公建(棟) 高校(所)
2008 11607 768 59 827 324 12 北京、天津、深圳
2009 17752 2175 2441 434 18 江蘇、內蒙古、重慶
2010 33133 4848 5949 1563 42 上海、浙江、貴州
[1]資料來源:2006~2010年住房城鄉建設部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節能減排檢查報告
——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十一五”期間,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財政部確定從項目示範、到城市示範、再到全面推廣的“三步走”戰略,採取示範帶動,政策保障,技術引導,產業配套的工作思路,推進可再生能源在建築領域的應用,規模化效應逐步顯現,五大體系建設成效顯著。截至2010年底,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共實施了386個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示範項目、210個太陽能光電建築應用示範項目、47個可再生能源建築規模化應用城市、98個示範縣,中央財政共安排補助資金近百億元。全國太陽能光熱應用面積14.8億平方米,淺層地能應用面積5.725億平方米,光電建築應用已建成及正在建設的裝機容量達1271.5兆瓦,形成年替代常規能源2000萬噸標準煤能力[8],超額完成“十一五”實現替代常規能源1100萬噸標準煤目標[9]。江蘇、安徽、山東、浙江、寧夏、海南、湖北、深圳等省市全面強制推廣太陽能熱水系統。江蘇、山東、陝西、湖北、河南、寧夏、內蒙、浙江等省市設立專項資金或通過減免稅費來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可再生能源建築規模化的應用推動了能效檢測能力的提升,目前已批准國家級民用建築能效測評機構7家,省級民用建築能效測評機構60多家。
專欄六 “十一五”期間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面積(裝機容量)
年份 太陽能光熱建築累計應用面積(億m2) 淺層地能熱泵技術累計應用建築面積(億m2) 太陽能光電建築累計應用裝機容量(兆瓦)
2006 2.3 0.265 -
2007 7 0.8 -
2008 10.3 1 -
2009 11.79 1.39 420.9
2010 14.8 2.27 850.6
常規能源替代量 2000萬噸標準煤
專欄七 “十一五”期間中央財政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示範情況
分類 項目個數
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示範項目 386
太陽能光電建築應用示範項目 210
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示範市縣 47個城市、98個縣
合計 -
——綠色建築與綠色生態城區:截至2010年底,全國有112個項目獲得了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建築面積超過1300萬平方米。全國實施了217個綠色建築示範工程,建築面積超過4000萬平方米。從79個已獲得我國綠色建築標識的項目來看,住宅小區平均綠地率達38%,平均節能率約58%,非傳統水資源平均利用率約15.2%,可再循環材料平均利用率約7.7%,綜合效益顯著。與此同時,天津市濱海新區、深圳市光明新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新區、江蘇省蘇州市工業園區、湖南長株譚和湖北武漢資源節約環境友好配套改革試驗區等正在進行綠色生態城區建設實踐,對引導我國城市建設向綠色生態可持續發展方向轉變,具有重要意義。
專欄八綠色建築的“四節一環保”潛力[1]
項目數量(個) 79個,其中42個公建項目,37個住宅項目;
星級 一星級項目17個,二星38個,三星24個
面積(萬平方米) 697.6
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萬平方米) 151.1
住區平均綠地率 37.6%
建築平均節能率 58.34%
節能量[2] 0.45億千瓦時(摺合標煤1.54萬噸/年)
減排CO 2 4.04萬噸/年
非傳統水源平均利用率 15.2%
非傳統水源利用量(萬噸/年) 140.05
可再循環材料平均利用率 7.74%
可再循環材料平均利用量(萬噸) 1812.62
一星級
住宅項目的增量成本(元/m 2 ) 60
公共建築項目增量成本(元/m 2 ) 30
靜態回收期 1~3年
二星級
住宅項目的增量成本(元/m 2 ) 120
公共建築項目增量成本(元/m 2 ) 230
靜態回收期 3~8年
三星級
住宅項目的增量成本(元/m 2 ) 300
公共建築項目增量成本(元/m 2 ) 370
靜態回收期 7~11年
[1]本表數據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科技發展促進中心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公室提供內容梳理形成
[2]與節能50%的“參照建築”相比較
——農村建築節能:部分省市對農村地區建築節能工作進行了探索。“十一五”期間,北京市組織農民新建抗震節能住宅13829戶,實施既有住宅節能改造39900戶,建成400餘座農村太陽能集中浴室,實現節能每年10萬噸標準煤以上,顯著改善農民居住和生活條件。哈爾濱市結合農村泥草房改造,引導農民採用新牆材建造節能房。陝西、甘肅等省以新型牆體材料推廣、秸稈應用爲突破口,對農村地區節能住宅建設及新能源應用進行了有益探索。
——牆體材料革新:據不完全統計,2010年全國新型牆體材料產量超過4000億塊標磚,佔牆體材料總產量的60%左右,新型牆體材料應用量3500億塊標磚,佔牆體材料總應用量的70%左右,完成國務院確定的牆材革新發展目標。各地根據自身氣候條件及資源特點,不斷推動新型牆體材料技術與產業升級轉型,豐富產品形式,提高產品質量,保溫結構一體化新型建築節能體系、輕型結構建築體系等一批建築節能新材料、產品得到推廣。
(二)存在問題
1、部分地方政府對建築節能工作的認識不到位。建築節能工作的考覈沒有納入政府層面,部分省(區、市)對建築節能的考覈評價仍侷限在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內部,沒有納入本地區單位GDP能耗下降目標考覈體系,使相關部門難以形成合力,相應的政策、資金難以落實。對建築節能能力建設重視不夠,部分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築節能管理人員只有1~2人,沒有專門的管理和執行機構,各項政策制度的落實大打折扣。
2、建築節能法規與經濟支持政策仍不完善。落實《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各項法律制度所需的部門規章、地方行政法規的制定工作仍然滯後。各地對建築節能的經濟支持力度遠遠不夠,尤其是中央財政投入較大的北方採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公共建築節能監管體系建設等方面,大部分地區沒有落實配套資金,影響中央財政支持政策的實施效果。
3、新建建築執行節能標準水平仍不平衡
總的來說,“十一五”期間,我國執行的建築節能標準主要爲50%節能標準,“十一五”期末逐步提高到65%節能標準的水平,節能標準的水平較低。從執行建築節能標準情況看,施工階段比設計階段差,中小城市比大城市差,經濟欠發達地區比經濟發達地區差。建築節能工程施工過程中,外牆、門窗等保溫工程施工不規範,管理不到位,存在質量與火險隱患。各地尤其是地級以下城市普遍缺乏建築節能材料、產品、部品的節能性能檢測能力,政府監管能力需要進一步增強。綠色建築發展嚴重滯後。
4、北方地區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工作任重道遠
一是既有建築存量巨大。2000年以前我國建成的建築大多爲非節能建築,民用建築外牆平均保溫水平僅爲歐洲同緯度發達國家的1/3,據估算北方地區有超過20億平米[12]的既有建築需進行節能改造。二是改造資金籌措壓力大。圍護結構、供熱計量、管網熱平衡節能改造成本在220元/平方米以上,如果再進行熱源改造,資金投入需求更大。但北方多數地區經濟欠發達,地方政府財力投入有限,市場融資能力較弱。三是供熱計量改革滯後。熱計量收費是運用市場機制促進行爲節能最有效手段,但這項工作進展緩慢,目前北方採暖地區130[13]多個地級市,出臺供熱計量收費辦法地級市僅有40[14]餘個,制約了企業居民投資節能改造的積極性。
5、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推廣任務依然繁重
我國在建築領域推廣應用可再生能源總體上仍處於起步階段,據測算,目前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量佔建築用能比重在2%左右[15],這與我國豐富的資源稟賦相比、與快速增長的建築用能需求相比、與調整用能結構的迫切要求相比都有很大的差距。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長效推廣機制尚未建立,技術標準體系還不完善,產業支撐力度不夠,有些核心技術仍不掌握,系統集成、工程諮詢、運行管理等能力不強。
6、農村建築節能工作尚未正式啓動
我國農村地區的建築節能工作有待推進。隨着農村生活水平的不斷改善,使用商品能源的總量將不斷增加,需採取措施,提高農村建築用能水平和室內熱舒適性,改善室內環境,引導農村用能結構科學合理發展。
(三)發展面臨的形勢
1、城鎮化快速發展爲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國正處在城鎮化的快速發展時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指出2010年我國城鎮化率爲47.5%,“十二五”期間仍將保持每年0.8%的增長趨勢,到“十二五”末期,將達到51.5%。一是城鎮化快速發展使新建建築規模仍將持續大幅增加。按“十一五”期間城鎮每年新建建築面積推算,“十二五”期間,全國城鎮累計新建建築面積將達到40~50億平方米。要確保這些建築是符合建築節能標準的建築,同時引導農村建築按節能建築標準設計和建造。二是城鎮化快速發展直帶來對能源、資源的更多需求,迫切要求提高建築能源利用效率,保證合理舒適度的前提下,降低建築能耗,這將直接表現爲對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綠色建築和綠色生態城(區)建設的需求急劇增長。
2、人民對生活質量需求不斷提高對建築服務品質提出更高要求
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水平低,即使目前正在推行的65%標準也只相當於德國90年代初的水平,能耗指標則是德國的2倍。北方老舊建築熱舒適度普遍偏低,北方採暖城鎮集中供熱普及率仍不到50%。夏熱冬冷地區建築的冬季室內熱舒適性差,仍缺乏合理有效的採暖措施,建築新風、熱水等供應系統缺乏的問題。夏熱冬暖地區除缺乏新風和熱水供應系統外,遮陽、通風等被動式節能措施未被有效應用,室內舒適性不高的同時增加了建築能耗。大城市普遍存在停車、垃圾分類回收設施、綠化等基礎設施不足;北方農村冬季室內溫度偏低,較同一氣候區城鎮住宅室內溫度低7~9℃,農民生活熱水用量遠遠低於城鎮。農村建築使用初級生物質能源的利用效率很低,能源消耗結構不合理。
3、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爲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發展提供了更大的發展空間
農村地區具有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發展的廣闊空間。每年農村住宅面積新增超過8億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積較1980年增長了4倍多,農村居民消費水平年均增長6.4%。將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推廣到農村地區,發揮“四節一環保”的綜合效益,能夠節約耕地、降低區域生態壓力、保護農村生態環境、提高農民生活質量,同時能吸引大量建築材料製造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等參與,帶動相關產業,吸納農村剩餘勞動力,是實現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目標的重要手段。
二、主要目標、指導思想、發展路徑
(一)總體目標
到“十二五”期末,建築節能形成1.16億噸標準煤節能能力。其中發展綠色建築,加強新建建築節能工作,形成4500萬噸標準煤節能能力;深化供熱體制改革,全面推行供熱計量收費,推進北方採暖地區既有建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形成2700萬噸標準煤節能能力;加強公共建築節能監管體系建設,推動節能改造與運行管理,形成
1400萬噸標準煤節能能力。推動可再生能源與建築一體化應用,形成常規能源替代能力3000萬噸標準煤。
(二)具體目標
1、提高新建建築能效水平。嚴格執行建築節能標準,提高標準的執行率。到2015年,城鎮新建建築執行不低於65%的建築節能標準,城鎮新建建築95%達到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要求。鼓勵北京等四個直轄市和有條件的地區率先實施節能75%的標準。
2、進一步擴大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造規模。實施北方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4億平方米以上,地級及以上城市達到節能50%強制性標準的既有建築基本完成供熱計量改造並同步實施按用熱量分戶計量收費。啓動夏熱冬冷地區和夏熱冬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造試點5000萬平方米。
3、建立健全大型公共建築節能監管體系。實現省級監管平臺全覆蓋。促使高耗能公共建築按節能方式運行,實施高耗能公共建築節能改造達到6000萬平方米。“十二五”期末,力爭實現公共建築單位面積能耗下降10%,其中大型公共建築能耗降低15%。
4、開展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集中連片推廣,進一步豐富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形式,實施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省級示範、城市可再生能源建築規模化應用和以縣爲單位的農村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示範,拓展應用領域,“十二五”期末,力爭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面積25億平方米,形成常規能源替代能力3000萬噸標準煤。
5、實施綠色建築規模化推進。在城市規劃的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生態工業示範園區、舊城更新區等實施100個以規模化推進綠色建築爲主的綠色建築集中示範城(區)。政府投資的辦公建築和學校、醫院、文化等公益性公共建築和東部地區省會以上城市、計劃單列市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率先執行綠色建築標準,“十二五”末期執行比例達到70%。引導房地產開發類項目自願執行綠色建築標準。到“十二五”期末,北京、上海、天津、重慶等直轄市,江蘇、浙江、福建、廣東、海南等東部省和深圳、大連、廈門、青島、寧波等計劃單列市作爲國家綠色建築先行地區,新建房地產項目的50%以上達到綠色建築標準。
6、鼓勵農民分散建設的居住建築達到節能設計標準的要求,引導農房建設按綠色建築的原則進行設計和建造,在農村地區推廣應用太陽能、沼氣、生物質能和農房節能技術,調整農村用能結構,改善農民生活質量。支持25萬農戶結合農村危房改造開展建築節能示範。
7、依託大中型骨幹企業建設新型牆體材料研發中心和產業化基地。大力推進新型牆體材料革新,開發推廣新型節能結構體系。新型牆體材料產量佔牆體材料總量的比例達到60%以上,建築應用比例達到70%以上[16]。
8、形成以《節約能源法》和《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爲主體的,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爲配套的建築節能法規體系。規劃期末實現地方性法規省級全覆蓋,建立健全支持建築節能工作的發展的長效機制,形成財政、稅收、科技、產業等體系共同支持建築節能發展的良好局面。建立省、市、縣三級職責明確、監管有效的體制和機制。健全建築節能技術標準體系。建立並實行建築節能統計、監測、考覈制度。
專欄九 “十二五”期間建築節能工作主要指標與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比對
項目 內容 屬性 “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提出的目標和任務
新建建築 城鎮新建建築執行不低於65%的建築節能標準,城鎮新建建築95%達到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約束性 新建建築嚴格執行建築節能標準,提高標準執行率
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造 北方採暖地區 實施北方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4億平方米。 約束性 北方採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和節能改造4億平方米以上
過渡地區、南方地區 在夏熱冬冷地區和夏熱冬暖地區進行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造試點5000萬平方米。 約束性 夏熱冬冷地區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造5000萬平方米
大型公共建築節能監管 監管體系 加大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效公示、能耗限額、超定額加價、能效測評制度實施力度 預期性 加強公共建築節能監管體系建設,完善能源審計、能效公示。
監管平臺 建設省級監測平臺20個,實現省級監管平臺全覆蓋,節約型校園建設200所,動態監測建築能耗5000棟 約束性 -
節能運行和改造 促使高耗能公共建築按節能方式運行,實施10個以上公共建築節能改造重點城市,實施高耗能公共建築節能改造達到6000萬平方米,高校節能改造示範50所 約束性 公共建築節能改造6000萬平方米,推動節能改造與運行管理
實現公共建築單位面積能耗下降10%,其中大型公共建築能耗降低15%。 預期性 -
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 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面積25億平方米,形成常規能源替代能力3000萬噸標準煤 預期性 推動可再生能源與建築一體化應用
綠色建築規模化推進 區域性推進綠色建築 實施100個綠色建築示範城(區) 預期性 制定並實施綠色建築行動方案
政府投資建築和公益性建築 政府投資的建築和學校、醫院、文化等公益性公共建築強制執行綠色建築標準,“十二五”末期執行比例達到80%以上;省會以上城市、計劃單列市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強制執行綠色建築標準,“十二五”末期比例達到70%。 約束性
房地產類建築 到“十二五”期末,北京、上海、天津、重慶等直轄市,江蘇、浙江、福建、廣東、海南等東部省和深圳、大連、廈門等計劃單列市作爲國家綠色建築先行地區,新建建築的20%以上爲綠色建築。 約束性
農村建築節能 農村危房改造建築節能示範25萬戶 約束性 -
新型建築節能材料推廣 新型牆體材料產量佔牆體材料總量的比例達到60%以上,建築應用比例達到70%以上。 約束性 推廣使用新型節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繼續推廣散裝水泥
建築節能體制機制 形成以《節約能源法》和《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爲主體的,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爲配套的建築節能法規體系。省、市、縣三級職責明確、監管有效的體制和機制。建築節能技術標準體系健全。基本建立並實行建築節能統計、監測、考覈制度。 預期性 -
注:預期性指標是期望的發展目標,要不斷創造條件,努力爭取實現。約束性指標是在預期基礎上進一步強化了責任的指標,要確保實現
(三)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抓住城鎮化、工業化、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戰略機遇期,以轉變城鄉建設模式爲根本,以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合理改善舒適性爲核心,以實現國家節能減排目標爲目的,堅持政府主導,充分發揮市場作用,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實施有效的激勵引導,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從政策法規、體制機制、規劃設計、標準規範、科技推廣、建設運營和產業支撐等方面全面推進建設領域節能減排事業,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
(四)發展路徑
1、綠色化推進建築節能。促進建築節能向綠色、低碳轉型。根據不同建築類型的特點,將綠色指標納入城市規劃和建築的規劃、設計、施工、運行和報廢等全壽命週期各階段監管體系中,最大限度地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開展綠色建築集中示範,引導和促進單體綠色建築建設,推動既有建築的改造,試點綠色農房建設。
2、區域化推進建築節能。引導建築節能工作區域推進,充分評估各地區建築用能需求和資源環境特點,結合實際制定區域內建築節能政策措施,因地制宜的推動建築節能工作深入開展。以區域推進爲重點規模化發展綠色建築,將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與城市綜合改造、舊城改造、棚戶區改造結合起來,集中連片的開展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工作,發揮綜合效益。
3、產業化推進建築節能。立足國情,借鑑國際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突破制約建築節能發展的關鍵技術,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體系和標準體系。推動創新成果工程化應用,引導新材料、新能源等新興產業的發展,限制和淘汰高能耗、高污染產品,培育節能服務產業,促進傳統產業升級和結構調整,推進建築節能的產業化發展。
4、市場化推進建築節能。引導建築節能市場由政府主導逐步發展爲市場推動,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提升企業的發展活力,構建有效市場競爭機制,加大市場主體的融資力度。
5、統籌兼顧推進建築節能。控制增量,提高新建建築能效水平,加強新建建築節能標準執行的監管。改善存量,提高建築管理水平,降低運行能耗,實施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注重建築節能的城鄉統籌,農房建設和改造要考慮新能源應用和農房保溫隔熱性能的提高,鼓勵應用可再生能源、生物質能,因地制宜地開發應用節能材料,改進建造方式,保護農房特色。
三、重點任務
(一)提高能效,抓好新建建築節能監管
1、繼續強化新建建築節能監管和指導。一是提高建築能效標準。嚴寒、寒冷地區,夏熱冬冷地區要將建築能效水平提高到65%標準,有條件的地方要執行更高水平的建築節能標準和綠色建築標準。新建公共建築應按照節能省地及綠色生態的要求指導工程建設全過程,把能耗標準作爲建築項目覈准和備案的強制性要求,提高工程准入門檻。二是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節能強制性標準,着力提高施工階段建築節能標準的執行率,加大對地級、縣級地區執行建築節能標準的監管和稽查力度,對不符合節能減排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工程建設項目,不予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通過施工圖審查,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三是建立行政審批責任制和問責制,按照“誰審批、誰監督、誰負責”的原則,對不按規定予以審批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要加強施工階段監管和稽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四是大力推廣綠色設計、綠色施工,廣泛採用自然通風、遮陽等被動技術,抑制高耗能建築建設,引導新建建築有節能爲主向綠色建築“四節一環保”的發展方向轉變。
2、完善新建建築全壽命期管理機制。制定並完善立項、規劃、土地出(轉)讓、設計、施工、運行和報廢階段的節能監管機制。一是嚴格執行民用建築規劃審查,城鄉規劃部門要就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要求徵求同級建設主管部門意見。二是嚴格執行新建建築立項階段建築節能的評估審查。三是在土地招拍掛出讓規劃條件中,要對建築節能標準和綠色建築的比例做出明確要求。四是嚴格執行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在建築活動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與設備的要求。五是嚴格執行民用建築能效測評標識和民用建築節能信息公示制度。新建大型公共建築建成後必須經過能效專項測評,凡達不到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六是建立健全民用建築節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建築用能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評估分析、降低運行能耗。七是研究建立建築報廢審批制度,不符合條件不予拆除報廢,需拆除報廢的建築所有權人、產權單位應提交拆除後的建築垃圾回用方案,促進建築垃圾再生回用。
3、實行能耗指標控制。強化建築特別是大型公共建築建設過程的能耗指標控制,應根據建築形式、規模及使用功能,在規劃、設計階段引入分項能耗指標,約束建築體型係數、採暖空調、通風、照明、生活熱水等用能系統的設計參數及系統配置,避免片面追求建築外形,防止用能系統設計指標過大,造成浪費。實施能耗限額管理。各省(區、市)應在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耗動態監測工作基礎上,研究制定各類型公共建築的能耗限額標準,並對公共建築實行用能限額管理,對超限額用能建築,採取增加用能成本或強制改造措施。
(二)紮實推進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造
1、深入開展北方採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一是以圍護結構、供熱計量和管網熱平衡爲重點實施北方採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依據各地上報的改造工作量與各地簽訂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任務協議。二是啓動“節能暖房工程”重點市縣,到2013年,地級及以上城市要完成當地具備改造價值的老舊住宅的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面積40%以上,縣級市要完成70%以上,達到節能50%強制性標準的既有建築基本完成供熱計量改造。鼓勵用3~5年時間節能改造重點市縣全部完成節能改造任務。三是實施北方採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造要注重與熱源改造、市容環境整治等相結合,與供熱體制改革相結合,發揮綜合效益。
2、試點夏熱冬冷地區和夏熱冬暖地區節能改造。以建築門窗、遮陽、自然通風等爲重點,在夏熱冬冷地區和夏熱冬暖地區進行居住建築節能改造試點,探索該地區適宜的改造模式和技術路線。會同財政部研究制定推進夏熱冬冷地區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的實施意見及財政資金獎勵辦法。綜合考慮各省市經濟發展水平、建築能耗水平、技術支撐能力等因素的基礎上,對改造任務進行分解落實。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在規定時間內將改造目標進一步分解到各城市(區),並將分解結果報住房城鄉建設部。
3、形成規範的既有建築改造機制。一是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對本地區既有建築進行建築狀況調查、能耗統計,確定改造重點內容和項目,制定改造規劃和實施計劃。改造規劃要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二是在舊城區綜合改造、城市市容整治、既有建築抗震加固中,有條件的要同步開展節能改造。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工程完工後,應進行能效測評與標識,達不到設計要求,不得進行竣工驗收。三是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積極與同級有關部門協調配合,研究適合本地實際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標準體系,做好組織協調工作,注重探索和總結成功模式,確保改造目標的實現。
4、確保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的安全與質量。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要確保工程質量和效益。嚴把材料關,堅決杜絕僞劣產品入場;嚴把規劃、設計和施工關,加強施工全過程的質量控制與管理;嚴把安全關,積極採取措施,做好防火安全等。完善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的安全與質量監督機制,落實工程建設責任制。
(三)深入開展大型公共建築節能監管和高耗能建築節能改造
1、推進能耗統計、審計及公示工作。各省(區、市)應對本地區地級及以上城市大型公共建築進行全口徑統計,將單位面積能耗高於平均水平和年總能耗高於1000噸標煤的建築確定爲重點用能建築,並對50%以上的重點用能建築進行能源審計。應對單位面積能耗排名在前50%的高能耗建築和具有標杆作用的低能耗建築進行能效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2、加強節能監管體系建設。一是中央財政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建設公共建築能耗監測平臺,對重點建築實行分項計量與動態監測,強化公共建築節能運行管理,規劃期末完成20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共建築能耗監測平臺建設,對5000棟以上公共建築的能耗情況進行動態監測,建成覆蓋不同氣候區、不同類型公共建築的能耗監測系統,實現公共建築能耗可監測、可計量。二是要重點加強高校節能監管,規劃期內建設200所節約型高校,形成節約型校園建設模式。提高節能監管體系管理水平。
3、實施重點城市公共建築節能改造。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選擇在公共建築節能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節能改造任務明確的地區啓動建築節能改造重點城市。規劃期內啓動和實施10個以上公共建築節能改造重點城市。到2015年,重點城市公共建築單位面積能耗下降20%以上,其中大型公共建築單位建築面積能耗下降30%以上。改造重點城市在批准後兩年內應完成改造建築面積不少於400萬平方米。各地要高度重視公共建築的節能改造工作,突出改造效果及政策整體效益。
4、推動高校、公共機構等重點公共建築節能改造。要充分發揮高校技術、人才、管理優勢,會同財政部、教育部積極推動高等學校節能改造示範,高校建築節能改造示範面積應不低於20萬平方米,單位面積能耗應下降20%以上。規劃期內,啓動50所高校節能改造示範。積極推進中央本級辦公建築節能改造。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將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部門共同組織中央本級辦公建築節能改造工作。
(四)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築領域規模化應用
1、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的長效機制。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要堅持因地制宜的原則。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的全過程監管,加強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的資源評估、規劃設計、施工驗收、運行管理。一是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實施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的資源評估,掌握本地區可再生能源建築資源情況和建築應用條件,確保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的科學合理。二是要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專項規劃,明確應用類型和麪積,並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審批。三是制定推廣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的實施計劃,切實把規劃落到實處。四是加強推廣應用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的基礎能力建設。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施工、運行、維護標準,加大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設計、施工、運行、管理、維修人員的培訓力度。五是加強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關鍵設備、產品的市場監管及工程准入管理。六是探索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運行管理、系統維護的模式。確保項目穩定高效運行。鼓勵採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多種融資管理模式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
2、鼓勵地方制定強制性推廣政策。鼓勵有條件的省(區、市、兵團)通過出臺地方法規、政府令等方式,對適合本地區資源條件及建築利用條件的可再生能源技術進行強制推廣,進一步加大推廣力度,力爭規劃期內資源條件較好的地區都要制定出臺太陽能等強制推廣政策。
3、集中連片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選擇在部分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地方積極性高、配套政策落實的區域,實行集中連片推廣,使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率先實現突破,到2015年重點區域內可再生能源消費量佔建築能耗的比例達到10%以上。一是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省級示範。進一步突出重點,放大政策效應,在有條件地區率先實現可再生能源建築集中連片應用效果,即在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建築應用條件優越、地方能力建設體系完善、已批准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相關示範實施較好的省(區、市),打造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省級集中連片示範區。二是繼續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城市示範及農村縣級示範。示範市縣在落實具體項目時,要做到統籌規劃,集中連片。已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示範市縣要抓緊組織實施,在確保完成示範任務的前提下進一步擴大推廣應用,新增示範市縣將優先在集中連片推廣的重點區域中安排。三是鼓勵在綠色生態城、低碳生態城(鎮)、綠色重點小城鎮建設中,將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作爲約束性指標,實施集中連片推廣。
4、優先支持保障性住房、公益性行業及公共機構等領域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優先在保障性住房中推行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在資源條件、建築條件具備條件下,保障型住房要優先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加大在公益性行業及城鄉基礎設施推廣應用力度,使太陽能等清潔能源更多地惠及民生。積極在國家機關等公共機構推廣應用可再生能源,充分發揮示範帶動作用。支持在中央部門及其直屬單位建築領域推廣應用可再生能源,並鼓勵發揮部門的職能優勢及行業帶動效應,加快完善技術標準,推進所在行業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將在確定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推廣領域中優先支持上述領域。
5、加大技術研發及產業化支持力度。鼓勵科研單位、企業聯合成立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工程、技術中心,加大科技攻關力度,加快產學研一體化。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產品、設備的研發及產業化,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產品、設備性能檢測機構、建築應用效果檢測評估機構等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完善支持政策,努力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技術水平,做強做大相關產業。
(五)大力推動綠色建築發展,實現綠色建築普及化
1、積極推進綠色規劃。以綠色理念指導城鄉規劃編制,建立包括綠色建築比例、生態環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約利用、再生水利用、廢棄物回用等內容的指標體系,作爲約束性條件納入區域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編制,促進城市基礎設施的綠色化,並通過土地出讓轉讓實現綠色指標體系。
2、大力促進城鎮綠色建築發展。以城鎮新區建設、舊城更新、棚戶區改造爲推進綠色建築的重點,實施綠色建築集中示範城(區),開展高星級綠色建築示範。政府投資類建築2014年起強制執行綠色建築標準,鼓勵保障性住房執行綠色建築標準。東部地區省會以上城市、計劃單列市2014年起執行綠色建築標準。大型公共建築2014年起執行綠色建築標準。加強對城鎮商品住宅建設引導,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綠色住宅小區。加強對綠色建築規劃、設計、施工、認證標識和運行監管,研究制定相應的鼓勵政策與措施。建立和強化大型公共建築項目的綠色評估和審查制度。
3、嚴格綠色建築建設全過程監督管理。地方政府要在城鎮新區建設、舊城更新、棚戶區改造等規劃中,嚴格落實各項綠色建設指標體系要求;要加強規劃審查,對達不到要求的不予審批。對應按綠色建築標準建設的項目,要加強立項審查,未達到要求的不予審批、覈准和備案;加強土地出讓監管,不符合土地出讓
規劃許可條件要求的不予出讓;要在施工圖設計審查中增加綠色建築內容,未通過審查的不得開工建設;加強施工監管,確保按圖施工;未達到綠色建築認證標識的不得投入運行使用。自願執行綠色建築標準的項目,要建立備案管理制度,加強監管。建設單位應在房屋施工、銷售現場明示建築的各項性能。
綠色生態城(區)示範實踐及形成的指標體系
“十一五”期間,各地在綠色生態城(區)的實踐不斷擴大。初步形成了推進綠色生態城(區)規劃建設的模式。一是摸索出了符合國情的綠色生態城(區)規劃建設的程序與方法。首先制定戰略,開發指標體系,因地制宜制定城鎮發展的生態戰略,並據此開發本土化的綠色生態城發展指標體系;其次根據指標體系進行規劃,從總體規劃到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使指標體系分解到具體的地塊,落實到能源供應、供水、污染治理、道路交通等各類基礎設施;第三綠色指標落地,通過土地招、拍、掛引導業主按綠色建築進行設計與建造;第四認證與標識,通過建築的綠色認證與標識,引導綠色消費,嚴把質量關。二是探索了制度保障體系。首先是城鎮規劃制度,從總規到詳規、專項規劃等把綠色生態指標貫入到每個地塊;其次是土地出讓轉讓制度,將各類生態綠色指標轉化成土地的出讓轉讓條件;第三是充分利用現有規劃、設計、施工等許可制度,把綠色、生態的要求作爲行政許可的條件,在不新增行政許可的前提下得到落實。三是推進以建立完善市場機制爲導向的改革措施,如實行公共服務市場化、建設項目審計市場化、建造行政審批流程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項目法人制、項目代建制、項目回報制的基本建設體制改革。
在此過程中,逐步形成了綠色生態城(區)指標體系框架:一是能源類,主要包括節能設計標準、可再生能源技術應用比例、能耗定額管理等;二是土地類,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率、用地佈局、地下空間利用以及綜合街區數等;三是交通類,主要包括公共交通線網密度、清潔能源利用比例、出行方式構成等;四是綠色建築,包括綠色建築比例、“四節一環保”效果、綠色施工率等;五是生態環境類,主要包括空氣、水、噪音、低熱導效應等生態達標的環境以及處理污染物的能力;六是社會和諧類,主要包括公衆的生活質量、便利度及完善的管理機制等。
(六)積極促進新型材料推廣應用
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結合當地氣候特點和資源稟賦,大力發展安全耐久、節能環保、施工便利的新型建材。加快發展防火隔熱性能好的建築保溫體系和材料,積極發展加氣混凝土製品、燒結空心製品、複合牆板、一體化屋面、低輻射鍍膜玻璃、斷橋隔熱門窗、遮陽系統等建材和部品。引導發展高強混凝土、高強鋼,大力發展商品混凝土。深入推進牆體材料革新,推動“禁實”向縱深發展。在全國範圍選擇確定新型節能建材產品技術目錄,並依據產品質量、施工質量、節能效果等因素對目錄進行動態調整。研究建立綠色建材認證制度,引導市場消費行爲。會同質量監督部門加強建材生產、流通和使用環節的質量監管和稽查。會同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加大對新型建材產業的支持力度,擇優扶持相關企業,組織開展新型建材產業化示範。
(七)推廣綠色照明應用
積極實施綠色照明工程示範,鼓勵因地制宜的採用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爲城市公共區域提供照明用電,擴大太陽能光電、風光互補照明應用規模。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規
嚴格執行《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加大力度落實《民用建築節能條例》所規定的各項制度。出臺《綠色建築行動方案》等文件。
(二)強化考覈評價
強化目標監管,將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納入國家節能總體目標,納入落實省級政府對和地方政府降低單位GDP能耗考覈體系,納入國務院節能減排檢查並提高考覈權重,實施建築領域節能減排檢查。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研究建立建設領域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和考覈體系,嚴格落實節能減排目標責任制和問責制,組織開展節能減排專項檢查督察,對本地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落實國務院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情況進行督察,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部報告。住房城鄉建設部每年組織開展建築節能專項檢查行動,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爲和事件。各級相關主管部門,要完善配套措施,加強機構、人才隊伍建設,落實激勵政策,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進行考覈評價,落實責任制,實行問責制,對不能實現責任目標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對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三)創新體制機制
推動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工作要依靠體制機制的創新。規劃期內要着重建立和完善如下體制與機制。
1、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監管關口前移。在城市規劃審查中增加對建築節能和綠色生態指標的審查內容,在城市的控制性詳規中落實相關指標體系,各級政府對不符合節能減排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規劃不予以批准。在新建建築的立項審查中增加建築節能和綠色生態的審查內容,對不滿足能減排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的項目不予立項。在土地招拍掛出讓規劃條件中,將建築節能標準、可再生能源利用強度、再生水利用率、建築材料回用率等涉及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發展指標列爲土地轉讓規劃的重要條件。
2、創新綠色建築的監管模式。增加綠色建築設計專項審查內容,地方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在施工圖設計審查中實施綠色建築專項審查,達不到要求的不予通過。建立綠色施工許可制度,地方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對於不滿足綠色建造要求的建築不予頒發開工許可證。實行民用建築綠色信息公示制度,建設單位在房屋施工、銷售現場,根據審覈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把民用建築的綠色建築方面的性能以張貼、載明等方式予以明示。加大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實施力度。完善綠色建築評價標準體系,制定針對不同地區、不同建築類型的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細則,科學地開展評價標識工作。鼓勵地方制定適合本地區的綠色建築評價標識指南。引導和規範科研院所、相關行業協會和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綠色建築技術研發、諮詢、檢測等各方面的專業服務。建立綠色建築全壽命週期各環節資格認證制度,培訓綠色建築集中示範城(區)規劃和綠色建築設計、施工、安裝、評估、物業管理、能源服務等方面的人才,開展專業培訓,實現憑證上崗。
3、延伸和強化新建建築和綠色建築監管。建立建築的精裝修制度,“十二五”期間對國家強制推行綠色建築的項目實行精裝修制度,地方各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未實行精裝修的綠色建築不予頒發銷售許可證,到2020年末全部建築基本實現全裝修。建立建築報廢審批制度,不符合條件的建築不予拆除報廢;需拆除報廢的建築,所有權人、產權單位應提交拆除後的建築垃圾回用方案,促進建築垃圾再生回用。
4、加快形成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市場機制。加快推進民用建築能效測評標識工作。修訂《民用建築能效測評標識管理暫行辦法》、《民用建築能效測評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嚴格貫徹《民用建築節能條例》規定,對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進行能效測評標識。指導和督促地方將能效測評作爲驗證建築工程節能效果的基本手段以及獲得示範資格、資金獎勵的必要條件。加大民用建築能效測評機構能力建設力度,完成國家及省兩級能效測評機構體系建設。加強建築節能服務體系建設,以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的節能運行管理與改造、建設節約型校園和賓館飯店爲突破口,拉動需求、激活市場、培育市場主體服務能力。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規範能源服務行爲,利用國家資金重點支持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爲用戶提供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運行管理一條龍服務,爲國家機關辦公樓、大型公共建築、公共設施和學校實施節能改造。研究推進建築能效交易試點。
(四)實行經濟激勵
1、加大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領域投入。要加大中央預算類投資和中央財政節能減排專項資金支持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的力度,完善中央財政激勵政策體系,設立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資金,重點支持綠色建築工程及集中示範城(區)建設、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政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節能監管體系建設、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供熱系統節能改造、牆體材料革新、技術創新、基礎能力建設等。地方財政配套資金標準不得少於中央財政補貼標準。
2、加大既有居住節能改造支持力度。對工作積極性高,前期任務完成好的地區,優先安排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任務及中央財政獎勵資金。對節能改造重點市縣,優先安排節能改造任務和補助資金。經考覈如期完成改造目標的重點市縣,依據節能效果、供熱計量收費進展等因素,給予專門財政資金獎勵,用於推進熱計量收費改革等相關建設性支持。研究提高北方採暖地區既有建築補貼標準,制定夏熱冬暖、夏熱冬冷地區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造補貼標準。
3、加大公共建築節能監管體系建設和改造支持力度。中央財政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建設公共建築能耗監測平臺建設和高校節能監管平臺、支持重點城市公共建築節能改造和高校等重點公共建築節能改造。對重點城市公共建築節能改造,中央財政補貼標準原則上爲每平方米20元,並綜合考慮節能改造工作量,改造內容及節能效果等因素確定補貼實際標準。中央本級辦公建築節能改造工作補貼標準依據改造工作量、節能效果、改造成本等因素覈定。
4、加大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推廣支持力度。中央財政將優先在重點區域內推廣示範城市、示範縣,繼續給予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示範城市、示範縣補貼。對已批准的示範市縣,中央財政對符合條件的新增推廣面積給予補貼,以鼓勵示範縣充分發揮潛力。在確定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重點區域時,對地方出臺強制性推廣政策的地區予以傾斜。對應用太陽能採暖製冷、城市生活垃圾及污水沼氣利用、工業餘熱及深層地熱能梯級利用等新技術,並列入各地示範任務的中央財政將加大補貼力度。中央財政安排的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專項資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產品、設備的研發及產業化。按研發及產業化實際投入的一定比例對相關企業及科研單位等予以補助,並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產品、設備性能檢測機構、建築應用效果檢測評估機構等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5、加大綠色建築規模化推廣應用的支持力度。採取“以獎代補”方式,支持各類綠色建築示範工程及綠色建築集中示範城(區)建設,對執行綠色建築標準的保障性住房及農房示範,獎勵資金標準不應低於增量成本的1/2,對高性能綠色建築示範項目,獎勵資金標準不應低於增量成本的1/3。對綠色建築集中示
範城(區),考慮綠色建築推廣規模、規劃、指標體系及其他相
關支出,給予一次性綜合資金獎勵。對開展綠色建築技術創新、產業扶持、基礎能力建設等給予支持。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將盡快制定具體辦法。將牆體材料革新專項基金轉變爲牆體材料與綠色建築發展基金,並適當提高徵收標準,原則上城鎮新建建築徵收標準不低於15元/平方米建築面積,並按執行綠色建築標準水平退付比例,其中達到三星級標準的綠色建築徵收的基金全部退付,達到一星及二星級標準的退付50%,沒有達到綠色建築標準的不予退付。徵收資金主要用於支持綠色建築推廣與發展。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要研究提高綠色建築規劃設計收費標準。國土資源部門要研究制定促進綠色建築發展在土地轉讓方面的政策,在土地招拍掛中,應明確綠色建築的建設用地比例,並逐年提高。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研究制定容積率獎勵方面的政策,對因實施外牆外保溫、遮陽、太陽能光伏幕牆等綠色建築技術而增加的建築面積,可不納入建築容積率計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要研究制定稅收方面的政策,對建設高性能綠色建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其開發並經認證標識達到三星級標準的綠色建築項目,採取減免當年所得稅、營業稅、返還建設當年的城市建設維護稅和教育費附加等稅費優惠政策,購買綠色建築可降低物業稅徵求額度。拓寬融資渠道,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綠色建築信貸支持的措施。引導消費者選購綠色建築住宅,在購房貸款利率上給予適當優惠。
“牆改基金”修改完善爲“綠色建築和牆改基金”的優勢
“牆改基金”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牆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築的意見》(國發1992[66]號)建立,至今仍沿用。這期間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髮揮支柱性政策作用,是推動牆材革新工作的根本保證。主要表現在:一是通過專項基金調控牆體材料結構,淘汰落後粘土磚;二是通過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堅持發展新型牆材,改造提升產業結構;三是通過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投入科研技改,形成新型牆材和節能建築先進生產力。
隨着全面建設節約型社會,牆體材料革新工作進入一個全新的階段。目前,牆改專項基金現行徵收使用模式不能完全適應新時期新形勢下的牆改工作需求。牆體材料革新工作從簡單的產品更新換代,轉變爲通過建造體系、施工技術和行業之間聯動,從生產牆體材料到構築牆體結構系統,牆體也從砌築到裝配、從建築建造到製造的轉變。牆材革新工作具有更多新領域新內涵,發展新型牆體材料與綠色牆材、綠色建材、綠色建築相結合,發展新型牆體材料與促進建築節能相結合,發展新型牆體材料與資源綜合利用相結合,發展新型牆體材料與住宅產業化相結合,發展新型牆體材料與新農村建設相結合都是牆材革新工作的新內容。而專項基金現行的使用範圍、使用方式限制其充分發揮對牆改工作對節能建築的調控和促進作用。
爲此,建議加強和擴大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調控促進作用,推進牆材革新和綠色建築發展。利用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率先全面開展綠色建築政策法規、技術標準、工程示範、科學研究的推廣應用。儘早確立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用於綠色建築的發展方向,研究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用於綠色建築的數額和比例,以及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支持綠色建築的工作機制,運用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促進綠色建築的效果評價,從而構建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支持綠色建築的長效機制。
6、建立多元化的資金籌措機制。地方財政部門要把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造、公共建築節能監管和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築規模化應用、綠色建築作爲節能減排資金安排的重點,建立穩定、持續的財政資金投入機制,創新財政資金使用方式,放大資金使用效率。要落實好已發佈的節能服務機制的優惠政策,積極支持採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能效限額下的能效交易機制。搭建建築節能量交易平臺,促使建築通過節能改造或購買節能量的方式實現能耗降低的目標。激發改造需求,增大節能服務市場。
(五)提高技術標準
要加快完善建築節能標準體系,針對住宅、農村建築、公共建築、工業建築等不同類型建築,分別制修訂相關工程建設節能標準,在設計、施工、運行管理等環節落實建築節能要求。重點制修訂《居住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建築節能氣象參數標準》、《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造技術規程》、《夏熱冬暖地區居住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技術指南、標準和關鍵設備可靠性適用性評估標準。加快制定政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能耗限額標準。研究制定基於實際用能狀況,覆蓋不同氣候、不同類型建築的建築能耗限額。制定綠色建築強制性標準,編制綠色建築區域規劃建設指標體系、技術導則和標準體系,制(修)訂綠色建築相關工程建設運營管理標準和產品標準,研究制定綠色建築工程定額,完善綠色建築評價標準體系。制定修訂一批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相關產品標準,爲推進建築節能工程提供相關產品技術支撐。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制定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的相關的技術標準、導則和實施細則。鼓勵地方制定更加嚴格的綠色建築標準和規範。
(六)增強能力建設
會同國家統計局建立健全建築能耗統計體系,提高統計的準確性和及時性。建立國家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監管機構,對各地組織推進綠色建築發展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加強綠色建築評價機構能力建設,研究推行第三方評價,嚴格評價監管。加強建築節能服務能力建設,在建築節能運行和改造中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加強第三方節能量審覈評價及建築能耗測評機構能力建設,充分運用現有的節能監管及建築能效測評體系,客觀審覈與評估節能量。建立產學研一體的技術進步機制,形成機構合理創新能力強的科技隊伍。加強建築規劃、設計、施工、評價、運行等機構和人員的培訓,將綠色建築作爲專業工程師繼續教育培訓、執業資格考試和相關企業資質申請的重要內容。加強綠色建築認證標識體系的建立,研究建立綠色建築評價職業資格制度。鼓勵高等院校開設綠色建築相關課程。組織規劃設計單位、規劃設計人員開展綠色建築規劃與設計競賽活動。
(七)推動技術進步
“十二五”期間,在國家科技支撐計劃項目中,開展對綠色建築、建築節能的技術研究,實現綠色建築設計、建造、評價和改造的一條龍技術服務支撐,建設綜合性技術服務平臺,建立以實際建築能耗數據爲導向的建築節能技術支撐體系。設立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科技發展專項,加快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共性和關鍵技術研發,重點攻克綠色建築規劃與設計、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節水與水資源綜合利用、廢棄物資源化、環境質量控制等方面的技術,加強綠色建築技術標準規範研究,開展綠色建築技術的集成示範。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技術、產品和設備,實現重點技術領域的突破,建立完整的技術支撐體系。加強過程管理,建立產學研聯合模式與機制、加強與部門和地方的溝通。依託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按照我國主要氣候分區,加快國家綠色建築工程技術中心建設。編制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重點技術推廣目錄,定期發佈技術、產品推廣、限制和禁止使用目錄。加大與科技部、教育部等相關部委的交流和合作,提高國家科技支撐計劃等科技專題對建築節能的支撐力度。推進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國際合作,學習借鑑國際先進經驗,建立適合國情的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的技術發展模式。
(八)嚴格市場監管
加強建築節能工程全過程的質量監管,加強安全控制,強化對保溫材料,計量器具,關鍵設備、門窗等關鍵材料產品的質量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充分利用市場機制,大力推進體制機制創新,形成政府推動、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工作局面。加強建築節能服務市場監管,制定建築節能服務市場監督管理辦法、服務質量標準以及公共建築合同管理文本。在節能改造明顯的領域,鼓勵採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進行改造,對投資回收期長的基礎改造及難以有效實現節能收益分項的領域,要通過財政資金補助的方式推進改造工作。
(九)加強組織協調
有關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要加強對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安排,明確目標,協調配合,形成合力,增強管理能力。建立住房城鄉建設、財政、發展改革、商務、教育、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機構)參加的議事協調機制,統一部署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造、公共建築節能監管體系建設與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以及供熱計量改革等重點工作,要建立統一部署、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的協調機制,紮實推進各項工作。
(十)做好宣傳教育
充分利用媒體廣泛宣傳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普及節能知識,樹立節能意識,促進行爲節能。將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相關內容納入全國節能宣傳週、科技活動周、城市節水宣傳週、世界環境宣傳日、世界水日等活動的重要內容。編寫綠色建築和建築節能科普讀物,開展經常性的宣傳活動。新聞媒體要積極宣傳綠色建築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進經驗,加強輿論監督,營造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的良好氛圍。
五、組織實施
一是明確規劃的實施主體與責任,做好統籌協調。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財政部、科學技術部、教育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部門按照規劃確定的目標和任務,根據各自的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實施建築節能專項規劃。自規劃發佈之日起,將規劃目標和任務分解到年,落實到工程和項目,組織編制並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項目計劃,加強對計劃的論證和管理,提高計劃的實施質量,並對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後評估,切實增強計劃編制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通過年度計劃的有效實施,確保規劃目標與任務的完成。各省級人民政府要立即部署本地區“十二五”建築節能工作,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責任、分工和進度要求,力求結合地方實際,做好地方規劃與本規劃提出的發展戰略、主要目標和重點任務的協調,特別要加強約束性指標的銜接,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確保實現“十二五”建築節能目標和任務。二是對規劃的進度和完成情況進行評估考覈。實行綜合評價考覈,加強規劃監測評估。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制定和完善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績效評價考覈體系,考覈結果作爲領導班子調整和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獎勵懲戒的重要依據。完善監測評估制度,加強監測評估能力建設,強化對規劃實施情況跟蹤分析。地方政府和規劃實施部門要對約束性指標和主要預期性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評估,依據客觀實際,適時調整計劃,確保計劃和規劃目標的順利完成。
[1] 《關於2010年全國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節能減排專項監督檢查建築節能檢查情況通報》(建辦科[2011]25號)
[2]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
[3]建設部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的實施意見建科[2006]231號
[4] 《關於2010年全國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節能減排專項監督檢查建築節能檢查情況通報》(建辦科[2011]25號)
[5] 2006~2010年住房城鄉建設部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節能減排檢查報告
[6]《關於2010年全國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節能減排專項監督檢查建築節能檢查情況通報》(建辦科[2011]25號)
[7]資料來源:2006~2010年住房城鄉建設部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節能減排檢查報告
[8]資料來源: 2010年住房城鄉建設部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節能減排檢查報告
[9]建設部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的實施意見建科[2006]231號
[10]本表數據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科技發展促進中心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公室提供內容梳理形成
[11]與節能50%的“參照建築”相比較
[12] 《關於2010年全國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節能減排專項監督檢查建築節能檢查情況通報》(建辦科[2011]25號)
[13] 《中國統計年鑑2010》
[14] 《關於2010年全國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節能減排專項監督檢查建築節能檢查情況通報》(建辦科[2011]25號)
[15]同上
[16]注:“十一五”末期已達到“新型牆體材料產量佔牆體材料總量的比例達到60%,建築應用比例達到70%”的目標,“十二五”期間目標穩定在“十一五”水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