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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發文要求對現存礦點進行整合,但儋州市國土資源局在尚未完成整合工作的情況下,就又出讓採礦權,這不是和省政府的文件精神相違背嗎?”近日,儋州市國土環境資源局發佈在媒體上的一則關於建築用花崗岩採礦權掛牌出讓的公告引發了當地部分礦點投資者的質疑,他們認爲,儋州市國土環境資源局此舉完全和省政府文件的要求背道而馳。但儋州市國土環境資源有關部門負責人則認爲,兩者並不矛盾。
近日,一不願透露姓名的礦點投資者向記者反映稱,海南省政府辦公廳於2012年3月印發了《海南省建築用砂石土資源採礦權設置方案暨開發整合實施方案》【瓊府辦〔2012〕11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實施方案》規定,各市縣應按照方案的設置要求出讓採礦權;需要在方案確定的範圍外增設採礦權的,應報經省政府批准。方案還明確建立採礦權總量控制指標管理制度,規定已有采礦權數量未超過省下達的總量控制指標的市縣才能出讓採礦權,需要突破指標控制要求的,應報海南省國土環境資源廳批准。同時,該公告還存在設置門檻過細等問題,疑爲他人“量身定製”。
這位投資者稱,根據該《實施方案》下達的採礦權總量控制指標,儋州境內的採礦權數量應爲12個,但據他所知,目前儋州境內大大小小的礦點加起來至少超過30家,按照《實施方案》規定,不應再增設採礦權。可就在前不久,儋州市國土環境資源局卻在媒體上發佈公告稱,決定委託海南省礦業權交易中心以掛牌方式出讓位於白馬井鎮的一處建築用花崗岩採礦權(後又多次公告變更掛牌出讓採礦權位置、座標,目前位於王五鎮芳蘭村),這一採礦權出讓與《實施方案》的要求不符,超出了省裏下達給儋州的總量控制指標。他認爲,儋州市國土環境資源局此舉不僅和《實施方案》規定相違背,還損害了其他礦點投資者的利益。
隨後,記者查閱了儋州市國土環境資源局發佈的相關採礦權出讓公告,掛牌出讓的是白馬井鎮陳三村建築用花崗岩採礦權(後又多次公告變更掛牌出讓採礦權位置、座標,目前位於王五鎮芳蘭村),礦區面積2萬餘平方米,開採年限10年,掛牌起始價215萬元。對競買人資質條件要求有:“在儋州市國土環境資源局整頓和規範採礦秩序過程中不存在亂採、濫挖、越界開採等違法違規行爲,無因未履行義務被取消競得人資格,無因違法被吊銷採礦許可證,無擅自印製或僞造、冒用採礦許可證等不良行爲;”、“參與我省採礦權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的競買人,受到省、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禁止參與競買處罰且期限未滿的,不得申請競買”;此外,該公告還要求競買人須“持有與礦區土地所有權的村集體簽訂的土地使用意向書”。
前述投資者認爲,要求競買人須“持有與礦區土地所有權的村集體簽訂的土地使用意向書”將很多有意向的投資者擋在了門外,疑爲“量身定做”。
1月22日,記者就投資者反映的上述問題來到儋州市國土環境資源局採訪,該局礦產資源科有關負責人接待了記者。據該負責人介紹,儋州市境內原有經營建築用砂石土採礦權的礦點68家,後來經過整合,目前發放了相關證照的有30多家,但“正常開採的也就10多家”,而且隨着一些礦點的採礦權陸續到期,省里根據《實施方案》下達給儋州的採礦權總量控制指標就會出現空缺,他們本次出讓白馬井鎮陳三村建築用花崗岩採礦權屬於提前出讓,爲將來做準備工作,以免屆時因爲採礦權到期後造成建築市場原料短缺。因此,這樣的做法和省裏的規定並不矛盾,而且他們這樣做也已經向海南省國土環境資源廳進行過彙報。至於投資者所指掛牌出讓公告存在的問題,這位負責人表示符合法定要求。
記者注意到,《實施方案》要求相關部門通過科學設置採礦權和推進礦山開發整合,優化礦山佈局和資源配置,促進資源規模化、節約化利用,從源頭上解決建築用砂石土礦山小、散、亂現象,有效緩解亂採濫挖、生態環境破壞等問題。
那麼,儋州市出讓前述建築用花崗岩採礦權究竟是否符合《實施方案》的要求呢?本網將進一步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