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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文物保護規定》1月21日獲廣東省11屆人大常委會第39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近日頒佈實施。根據本規定的內容,未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裝飾、裝修,造成文物損壞的,將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州市文廣新局法規處處長溫朝暉強調,在房屋拆遷、舊城改造、工程建設和生產等過程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刻、壁畫以及近現代重要史蹟和代表性建築等文物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施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並保護現場,若繼續施工造成文物損壞,也將處以相同數額的罰款。
近日,記者在採訪中發現,古文物建築被破壞的現象在廣州時有發生。市文化局文物管委會透露,富裕了的市民爲了“光宗耀祖”,展現生活新風貌,將具有地方特色的古建築裝修一新,這些古建築在裝修過程中變得面目全非,甚至徹底消亡。
而一些私人古建築的保護也存在問題,業主在居住或使用中出現窗臺破了、屋頂漏了等小問題時,要進行修理必須經過政府部門的批准,這讓一些業主覺得很麻煩,有些業主就私自對房屋進行修理和改造。有相關文化部門官員向記者訴苦,這些地處偏僻、私有的、又尚未公佈爲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點在監管上難度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