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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廉租房補貼的王先生,突然被告知其名下有兩輛汽車。王先生認爲,自己過去的老闆曾借過自己的身份證,肯定是他以自己的名義賣的舊車,而且老闆也出具了用其身份銷售舊車的證明。因此,王先生提起“反向確認之訴”,請求法院判令自己名下的車輛不屬自己所有,而屬老闆所有。目前,該案已在本市河西區人民法院立案。
昨天,記者見到了原告王先生。他對記者說:“我家的經濟條件一般,過去收入較少,妻子又有病,而且孩子還要上學。爲了生計,我於2009年來到由王某某經營的廢品收購公司工作,負責爲他處理在一些小區內的廢品收購事宜。”王先生說,王某某不僅收購一般廢品,也收購報廢車輛,而且還有一家汽車修理廠。王先生在王某某公司工作後,王某某多次找其借身份證使用,王先生不好意思拒絕。
2009年,由於符合條件,王先生一家享受了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住進了廉租房屋。但2012年11月,街道辦事處給他發來一份通知單,告知其名下有一輛解放牌貨車和一輛輪式裝卸車,已不符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的標準,並責令其在20日內做出情況說明。這讓王先生一家都非常驚訝,妻子剛做完心臟手術不久,現在自己住廉租房又出現了問題,王先生的心情糟糕極了。王先生到車輛管理部門進行了查詢。他發現,相關舊機動車交易發票上的有塗改痕跡,而且當事人簽字也不是他本人,更沒有委託授權書。王先生認爲,自己名下的這兩輛車是他人惡意冒用其身份交易的,與他本人無關。要交易車輛,必須有身份證。王先生回憶起,自己的老闆王某某曾經多次找自己借身份證使用,而且王某某收過舊車。於是,他找到了王某某進行質問。“王某某隻承認用我的名義賣過解放牌貨車,而不承認用我名義賣輪式裝卸車。”後來,王某某爲王先生出具了一個證明。上面寫明:“王先生原在我單位上班,因我的身份證丟失,所以借用王先生的身份證賣車所用。”而且王某某所寫的車型和牌照號也跟王先生名下解放牌汽車的一樣。
王先生認爲王某某的侵權事實明顯,於是決定將王某某起訴至法院。他的訴訟請求是,判令確認自己名下的解放牌貨車和輪式裝卸車非其所有,而爲被告王某某所有。目前,該案已在本市河西區人民法院立案。
本案到底是一個什麼結果,本報將繼續關注。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朱曉麗、張慧敏表示,“確認之訴”是常見的一種訴訟類型,是當事人出於對其實體權利固定化的需求而提起的一種訴訟,往往與給付之訴互爲存在的基礎。無論是對某種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還是對一定的權利範圍進行確認,提起“確認之訴”的涉訴主體均是民事實體權利人。
但“反向確認之訴”則完全不同。在該類訴訟中,提起訴訟的不是民事實體權利人而是民事責任人。涉訴的目的是爲了確認責任人的責任範圍,其客觀上使“確認之訴”與給付之訴完全相分離。可見,“反向確認之訴”不再是爲了實現某種給付目的而存在,而是隻負責對責任人的責任範圍進行司法確認,從而使其責任範圍得以明確化的一種訴訟類型。
“反向確認之訴”存在的合法性在於,責任人因民事責任法律關係的不穩定狀態而與其產生了特定的利害關係,從而產生了“訴的利益”。事實上,我國司法實際中已經出現一種“確認不侵權”的訴訟案由,這實際上就是一種“反向確認之訴”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