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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何先生在某小區承租了一套房子。前不久房子的管道出現了漏水情況,雙方因維修費由誰負擔的問題產生了分歧。何先生要求房東儘快進行房屋維修,房東卻遲遲沒有露面,室內的牆面也出現了滲水情況。爲了防止危險的發生,何先生出資對房屋管道進行了維修並鑿牆重修,並要求房東支付各項維修費用的一半。房東卻認爲在未經自己同意的前提下,擅自重修牆面是不合法的。
仲裁說法:
首先,房屋的維修責任應當由出租人承擔,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的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其次,何先生重修牆面的費用應由其自行承擔,《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何先生在沒有得到出租人的同意自己進行裝修,他要求房東支付一半重修費用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時報記者劉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