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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明明是個人的合法所得,爲何支取卻阻礙多多?昨日,記者從市民進集體提案中獲悉,市民進建議簡化提取公積金支付房租的條件,降低職工享受政策的門檻。
市民進表示,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低收入職工基本上是難以享受的。首先,由於繳存基數小,繳存比例低,房價高企,低收入職工根本無法依靠公積金購房來改善住房條件;其次,《廣州住房公積金提取服務指南》規定,職工以租房爲理由提取公積金的,須提供經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或與單位簽訂的公房租賃合同)、房租發票(或與單位簽訂的公房租賃合同發票)、房管部門出具的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產權住房的證明。而目前房屋租賃合同不備案或不開具租房發票的現象非常普遍(約佔八成以上),這就導致租房職工難以提取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
市民進在提案中說,低收入職工每月要從微薄的工資收入中拿出一部分繳存住房公積金,卻無法通過住房公積金改善住房條件,只能到退休時全額領取賬戶內的積累,還要損失公積金與銀行存款之間的利息差。而另一方面,一些福利好、收入高的人羣卻能充分享受公積金政策的優惠。即公積金的保障功能沒有保障到最需要保障的人。實際受惠面過窄既影響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效果,又使公積金資金沉澱過高,沒有充分發揮應有的功能。據統計,截至2012年9月,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累計向26.4萬戶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貸款比例僅爲7.8%。
市民進建議,廣州市可參照《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規定》,只要職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市範圍內無具有所有權的住房,均可按相應額度提取公積金支付住房租金,提取公積金實行誠信申報,不需提供房屋租賃合同以及租金髮票。如有違反誠信申報原則,可取消並追回已提取的公積金,爲更多職工享受公積金政策提供便利,讓公積金政策惠及更多低收入職工。
同時,在勞動合同約定住房公積金條款的前提下,完全可以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將住房公積金爭議納入勞動爭議範疇。(記者薛江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