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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海南省瓊海嘉積鎮的符先生日前向記者投訴,對瓊海國土部門出具的一塊10畝土地的土地證的“程序合法性”提出質疑。
根據符先生提供的資料,瓊海王先生及夫人陳女士與符先生於2010年2月12日寫下“土地使用權抵押借款協議”,根據這份協議的約定,王先生夫婦向符先生借款200萬元人民幣,並將王先生夫婦擁有的位於瓊海泮水的6666.3平米土地的使用權作爲借款抵押。協議還約定借款期限3個月,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2.8%計算。協議第13條約定:“如本協議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乙方(王先生夫婦)尚未還清甲方本息,且乙方累計欠付甲方利息超過3個月以上,則甲方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通過拍賣變賣土地來償還甲方本息。”協議第14條約定,“本協議涉及的土地使用權證原件在抵押期間交由甲方保管。”
但是,王先生夫婦自從2010年簽定借款協議後,至今未能還清欠款本息。符先生於是於2011年申請法院對這塊王先生夫人陳女士名下的土地使用權作出強制執行處理。
符先生提供給記者的這份用於借款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證上顯示,其“地類(用途)”及“使用權類型”爲“工業出讓地”。
2011年,當瓊海法院去函要求瓊海國土局“計算陳女士宗地辦理過戶手續時應負擔費用數額”時,瓊海國土部門的回函讓符先生大爲吃驚:陳女士持有的“海國用(2003)第0505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登記的6666.3平方米土地爲“劃撥工業用地”,如辦理過戶手續應交納土地出讓金192萬元。
對此,符先生的疑問是:陳女士土地證明明寫着“工業出讓地”,怎麼突然又變成未交納土地出讓金的“工業劃撥地”了呢?那麼,既然沒有交納土地出讓金,這塊土地的“出讓地”使用權證又是怎麼開出來的呢?
根據上述疑問,記者走訪了瓊海市國土局相關部門。瓊海國土局地籍股符股長以及地籍股工作人員符小姐就記者提出的問題作出瞭如下解釋:“前些年我們國土部門在程序上不是很規範,沒有交納土地出讓金,卻拿到‘出讓地’使用權證的現象比較普遍,這是歷史原因造成的,但目前我們在逐漸規範這些程序,一般來講,沒有交納土地出讓金,是不允許開具出讓地使用權證的。”
本來認爲是一塊法律意義上“完整”的土地,卻憑空冒出192萬元土地出讓金,這是符先生在和王先生夫妻進行借款抵押土地時完全沒有想到的。那麼,從法律意義上來說,符先生應該如何面對這192萬元土地出讓金呢?這筆錢又應該誰來支付呢?
法立信(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邱金福認爲,如果該土地本身屬於劃撥用地,而土地登記機關在辦理權屬證書時誤將劃撥用地辦成出讓用地,導致債權人的債權無法部分或全部實現的,那麼多出的土地出讓金應該由土地登記部門同債務人一起承擔連帶的責任。
同時邱金福指出,如果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執行的標的有案外人提出異議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應該告知當事人就該異議舉行聽證,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最後根據聽證依據作出相應的裁定。(記者李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