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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人李女士被房屋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被要求承擔“跳單”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83600元。今天上午記者獲悉,海淀法院駁回了中介公司的訴訟請求。
據這家房屋中介公司稱,公司與李女士簽訂《買賣看房確認書》,約定由該中介公司向李女士提供購房居間服務,並約定:自本協議簽署後12個月內,如果李女士或與她同行的看房人或其代理人、近親屬等與該房屋出售人達成交易,或者實際使用了該房屋的,李女士應按房屋實際成交價格的2.2%,向該中介公司支付違約金。
“但李女士爲規避居間服務費,越過我們公司,私下與產權人完成了房屋買賣交易,該行爲違反了約定。”由此中介公司要求李女士承擔違約金。
而李女士不同意中介公司的訴訟請求,認爲雙方沒有居間服務合同,她是在其他中介公司的居間下完成的該房屋交易。“《買賣看房確認書》的相關約定內容屬於單方格式條款,明顯加重了看房人一方的責任,屬無效條款。”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雙方簽署的《買賣看房確認書》的約定內容不存在免除一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情形,應認定爲有效。而衡量買方是否“跳單”違約的關鍵,在於看買方是否利用了該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機會等條件。“如果買方並未利用這一信息,而是通過其他公衆可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得同一房源信息,則買方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而不構成‘跳單’違約。”
最後,法院認定李女士在同一房源經多家中介機構推薦,且通過其他中介公司完成房屋交易的情況下,未構成“跳單”違約,據此駁回了該中介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後,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法官提示,買房人籤合同前要仔細閱讀相關合同內容,謹防“跳單”違約。因爲一旦日後發生訴訟,當事人便面臨需要對其個人親筆簽字確認的內容承擔相應法律後果的風險。(記者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