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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倆婚後買的房,離婚後婆婆也能分一份?這件事令天津市民李女士很是鬱悶。2012年6月,李女士向法院提起第二次離婚訴訟,本想能夠在2013年元旦前拿到法院准予離婚的判決,但是案件卻一波三折,出現了新情況。李女士的婆婆向法院提出,李女士和丈夫在婚後購買的房屋應屬於家庭共有財產,堅持認爲應當由三人平均分割。
原來,李女士的丈夫從小與母親相依爲命,婚後夫妻兩人和老人共同生活。由於老人患有慢性病,多年沒有工作收入,便留在家裏做家務,家庭生活開銷由李女士夫妻兩人負擔。李女士和丈夫在結婚五年後,用婚後積蓄14萬元及從親朋好友處借來的8萬元購買了一套房屋,登記在了丈夫名下。近幾年,李女士和丈夫因性格不合,訴至法院離婚,誰知分割房屋時婆婆也參與進來。老人說:“這麼多年我和你們一直都生活在一起,購買的房屋是全家共同勞動的結果,理應有我一份。”
婚姻專業律師、天津星聚律師事務所主任李曙光認爲,李女士的婆婆雖然長期與夫妻倆共同生活,但僅僅負責做飯、洗衣等家務,購房錢款全部來自夫妻兩人的多年積蓄和借款,且借款也是由夫妻倆償還。因此,李女士的婆婆對於房屋並未有實質性的貢獻,欲認定爲家庭共有財產明顯不符合條件,很難得到法院支持。
律師說法
家庭共有財產需“共同創造”
李曙光表示:“家庭共有財產有其特殊性,和夫妻共同財產有很大區別,必須同時滿足多個必要條件,才能認定爲家庭共有財產。”
第一、家庭成員之間是否有共同生活的關係。家庭共有財產的取得必須是以家庭成員的共同生活關係的存續爲基礎和前提。如果僅有家庭成員關係,但並未長期、穩定、持續的共同生活,則無法認定爲家庭共有財產。
第二、家庭成員有無共同的生產經營等共同創造活動。所謂共同創造,就是家庭成員對財產的積累均有貢獻。較爲典型的是在農村,現代城市中以家庭爲基礎而設立的個體工商戶或私營企業、公司等經營模式,家庭成員共同參與經營,經營活動中所獲得收益作爲家庭共有財產。
如果僅在一起生活或生活一段時間,但對共同財產形成未做過貢獻的,不能作爲家庭財產的共有人,如未成年子女、因身體殘疾等原因不具有勞動能力的人等。
第三、家庭不是僅由一對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組成。家庭共有財產的產生需要有相符合的家庭成員結構,需由多名家庭成員組成。如果家庭僅由一對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組成,則家庭成員的組成結構最爲簡單,產生的共同財產應爲夫妻共同財產,而非家庭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