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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姐:我兒子去年5月份買了一套二手房,當時忘了交代物業費的問題。搬進這套房子後,物業就不斷向我兒子催要前一年的物業費。我們全家認爲前一年的物業費是原房主欠下的,因此拒絕繳納。可是物業卻表示我們已經是房子的所有人,理應承擔這筆費用。請問這筆物業費我們是否該替原房主負擔?
律師說法:
融耀律師事務所的王梅律師:是否需要替原房主承擔前欠物業費,要看您的兒子購房時與原房主有沒有協議約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買方替原房主承擔此前的物業費,那麼您兒子就應該補齊前欠的物業費。如果他們沒有相關的約定,也就是說,物業服務合同理應針對當時的合同方,也就是原房主。物業公司沒有權利向你們催討物業費。時報記者張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