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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房起糾紛埋下禍根男子錘死鄰居判死緩
省第二中院:因瑣事與人發生爭執後持鐵錘擊打對方頭部致其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予嚴懲
2011年9月9日中午,臨高縣波蓮鎮太坡村委會太坡村民李清在外出買牛時,被同村村民李奇×使用羊角鐵錘砸死。近日,省第二中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奇×死刑,緩期2年執行。
男子因瑣事持鐵錘砸死鄰居
2011年9月9日上午10時40分許,48歲的李清外出買牛,行至臨高縣臨城鎮蘭秦村時,被尾隨而來的同村村民李奇×用羊角鐵錘砸死,事件起因系李奇×修建房屋過程中雙方發生爭執而引起。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9月初,村民李奇×準備蓋新房,將從老房子上拆下來的石頭,堆放到鄰居李清家的院門前,雙方因此發生糾紛。隨後,李奇×找到了村支部書記李不耕和村民李不作,讓他們去找李清講情,但李清不同意李奇×將石頭堆放在他家的院門前。李奇×對此非常惱火。
9月9日中午12時許,李奇×從新瑞村騎着摩托車出來,要進入到蘭秦村的水泥路時,看見李清騎着摩托車在他的前面行駛,李奇×就騎車趕上了李清,並與對方發生了口角。雙方接着廝打起來,李奇×隨即從他的摩托車後座裏的7把長度不一的羊角鐵錘中,抽出其中一把多次猛力砸李清的頭部,直至將對方打倒在地。李清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經法醫鑑定,李清系被人持具鈍性物體擊打頭部致開放性顱腦損傷死亡。
兇手迫於警方壓力投案自首
波蓮鎮蘭秦村村婦彭春玉作證說,2011年9月9日上午11時許,她和丈夫秦應飛在自家門前鋸木材時,看到兩名騎着摩托車的男子在他們前方約10米處村民秦永偉家旁邊的巷子裏吵架,其中身穿藍色短袖襯衫的高個子男子(李奇×)對矮個子男子(李清)說:“我寧願不蓋房子,今天我不死你就死了。”當時矮個子男子坐在一輛摩托車上,高個子男子站着面對矮個男子,他的身後停放着一輛摩托車。約過了2分鐘,她看到高個子男子走到身後的摩托車旁,隨後往摩托車後座放了一件物品,接着騎摩托車從現場離開。之後,她走過去發現矮個子男子的一隻腳被摩托車壓住,頭部受傷,她聽同村村民秦不弟說,案發時高個子男子拿着一把羊角鐵錘多次擊打李清的頭部。
蘭秦村村民秦漢平證實,2011年9月9日中午他正在家裏吃飯,同村村民秦小新來到他家串門說,一個外村人被人騎車追趕至蘭秦村的新建祠堂水泥路時,雙方發生掙執,過了不久,一名矮個子男子頭部受傷流血,倒在村民秦永偉家旁邊的土路上,不省人事。
據法醫鑑定,被害人李清的左頂部、左枕部偏上及偏下、右額部、左眉部、左眼部內側、左下眼眶共有7處挫裂創口,均爲李奇×用羊角鐵錘擊砸所致。
案發後,迫於臨高警方的強大壓力,李奇×於當天17時30分許向臨高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投案自首。9月23日,李奇×被批准逮捕。2012年3月15日,省檢第二分院對李奇×提起公訴。
兇手被判死刑,緩期2年執行
記者瞭解到,據臨高縣人民醫院醫務人員證實,他們接到求助出診趕到案發現場時,看到被害人李清仰倒在蘭秦村的水泥路旁的一條土路上,右腳被一輛摩托車壓住,左腳跨在摩托車車身上,被害人頭部多處地方受傷,生命體徵微弱,因被害人傷勢較重,腦漿已從頭部傷口處流出,醫務人員將李清拉回醫院幾分鐘後,李清經搶救無效而死亡。
省第二中院查明,1995年6月20日李奇×因犯故意傷害罪曾被臨高縣法院判處3年刑期。省二中院認爲,李奇×因瑣事與被害人李清發生爭執後持鐵錘擊打李清致其死亡,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李奇×此前即因故意傷害他人而受到刑事處罰,刑滿釋放後仍不思悔改,再次因瑣事行兇殺人,人身危險性及主觀惡性大,應予嚴懲,鑑於案件系因相鄰糾紛而引發,李奇×案發後具有自首情節。李奇×持鐵錘多次猛力擊打被害人的頭部,打擊力度大,手段殘忍,其行爲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決定判處李奇×死刑,緩期2年執行。(羅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