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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強化優勢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促進礦山企業節約與綜合利用資源,國土資源部昨日發文,制定了金礦、磷礦和高嶺土礦三種礦產資源開發的“三率”(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要求。
按照規定,露天黃金礦山企業的開採回採率要在礦石貧化率不超過10%的前提下達到90%以上。對於地下開採的金礦,按照不同的賦存條件,回採率需分別不低於75%、80%和85%。
根據金礦加工處理的難易程度不同,黃金礦山企業的選(冶)回收率應分別不低於50%、70%和80%。在共伴生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率方面,文件規定,當黃金與其它礦物共生時,綜合利用率不低於60%;當黃金與其它礦物伴生時,綜合利用率不低於40%。
國土部還表示,該指標要求是編制和審查黃金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設計的依據,新建或改擴建的黃金礦山企業的“三率”指標應達到上述指標要求。
此外,生產礦山要在本指標要求發佈之日後兩年內達到本指標要求規定的要求。達不到本指標要求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組織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後仍未達標的礦山企業,不予通過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度檢查。
國土部還同時公佈了磷礦和高嶺土礦的開發“三率”標準。其中,磷礦的地下開採回採率需不低於72%,露天開採回採率不低於93%;磷塊巖礦的選礦回收率不低於80%,磷灰石和磷灰巖礦的選礦回收率不低於85%;與磷礦共伴生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率不低於45%,尾礦綜合利用率不低於25%。
高嶺土礦地下開採的回採率不低於75%,露天開採的回採率不低於85%;高嶺土礦選礦回收率不低於85%;礦山企業開發利用高嶺土礦時,鼓勵綜合利用尾礦及尾礦中的石英、長石、伊利石及黃鐵礦等有用組分。尾礦綜合利用率不低於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