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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自家的住房,也沒有對外出租,卻被物業每個月多收80元的“出租管理費”,這讓萊山區清泉寨小區的郭女士十分納悶。對此,物業公司稱,只要在小區內開設旅館的房子,物業都要收取出租管理費。郭女士買的這套房子以前是家庭旅館,購買後物業備案表中一直未備註取消,所以出租管理費也一直在收着。
郭女士是清泉寨小區城南西街7號樓的居民,房子是她2009年從別人手中買的二手房,房子被間隔成了好幾個單間。郭女士說,因爲家裏住的人比較多,這幾個單間正好能滿足他們的需求,所以買了房子之後,仍保持着原來的格局。
因爲夫妻倆忙着工作,平時交水電費、物業費的事一直由郭女士的婆婆代勞。直到近日,郭女士偶爾翻看以前交費的這些單據才發現,從2012年2月份開始,每張收費單上每個月都有一項“出租管理費”的項目,除了2月份是75元之外,以後每個月都是80元。
郭女士納悶了,這房子明明是自己買下來的,裏面住的都是自己的家人,這“出租管理費”從何說起?郭女士覺得這10個月的錢交得冤枉。
3日上午,記者在郭女士家中見到了這些收費單據,並從小區物業處瞭解到,小區家裏開旅館的業主比較多,爲了方便管理,物業對所有開旅館的業主都徵收出租管理費。但是郭女士並未開旅館,這費用又是怎麼回事?對此,負責小區的清泉物業公司的負責人王經理解釋,郭女士所住的房屋以前是旅館,郭女士購買後沒有去物業公司備註取消,因此纔會一直交納出租管理費。王經理說,他們目前正在對郭女士的情況進行覈實,若對方的確是沒有開旅館,他們將對郭女士停收這項費用。(記者苑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