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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舊物管賴着不走、新物管未通過合法途徑強行進駐物業項目的都將受到處罰。昨日出臺的《廣州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項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除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表決同意外,物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而提前終止合同,也不能擅自撤離物業項目。
《辦法》明確,業主、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業主、業主大會應當在原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項目後,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與新聘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移交手續,新聘物業服務企業方可進駐物業項目。
《辦法》還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物業服務企業不按規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應義務的,物業項目所在地的區、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級市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予以處罰;同時,取消其2年內參與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和政府採購物業管理招投標的資格;取消其3年內參與國家、省、市物業管理示範(優秀)項目評選資格。
而新聘物業服務企業未通過合法途徑強行進駐物業項目的,自進駐之日起,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2年內參與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和政府採購物業管理招投標的資格;取消其3年內參與國家、省、市物業管理示範(優秀)項目評選資格。
該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記者趙燕華實習生陳琬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