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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親姐妹間轉移一套房產,同時存在買賣合同和贈與協議。妹妹主張籤贈與協議是爲了避稅,姐姐主張自己根本沒有支付能力,是真贈與,假買賣。雙方爭執不下,妹妹遂將姐姐告上法庭,要求姐姐支付剩餘房款。近日,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並確認該房屋屬於買賣性質,姐姐應該如數給付房款。
根據生活經驗判定屬於買賣
2011年12月9日,在河南省民權縣公證處的見證下,妹妹劉某香與姐姐劉某玲簽訂房屋贈與合同一份,雙方約定:劉某香自願將坐落於中山市南朗鎮盈彩美地的房產無償贈與給劉某玲。
當日,劉某香與劉某玲又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一份,約定:劉某玲同意購買劉某香擁有的坐落於中山市南朗鎮盈彩美地的房產,房價爲38萬元,該款於2012年1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簽訂該房屋買賣合同前,劉某玲已支付劉某香購房款5萬元。2011年12月9日,劉某玲向劉某香簽下欠條一張,確認欠劉某香房款33萬元。
2012年2月6日,劉某玲以252176元爲計稅金額向地方稅務部門繳納3782.64元稅費。同月23日,涉案房產過戶到劉某玲名下。今年4月10日,妹妹劉某香追討剩餘房款未果,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劉某玲支付其購房款33萬元及利息。
庭審中,劉某玲主張涉案房產是真贈與,假買賣。劉某香主張涉案房產是真買賣,假贈與,原因是爲了避稅。劉某香還申請證人劉香玲、劉宗亮出庭作證。劉香玲、劉宗亮與劉某香、劉某玲同爲姐弟關係,劉香玲、劉宗亮均述稱是爲了避稅才簽訂贈與合同。
對此,一審法院認爲,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劉某玲已支付劉某香購房款5萬元,另外劉某玲還出具欠條確認拖欠劉某香購房款33萬元,由此可知,涉案房屋買賣合同纔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審法院對此予以認定。
付款和欠條確認交易性質
姐姐劉某玲不服該判決,並上訴至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姐姐稱,原審法院“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認定“涉案房屋買賣合同纔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違反證據規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而且自己提供經過公證的和有單位簽章的相關書證的證明力,遠遠大於劉某香提供證明買賣行爲的買賣合同、欠條證據的證明力。
劉某玲還認爲,自己沒能力支付房款,雙方簽訂的所謂“房屋買賣合同”沒有履行也無法履行。其向劉某香支付的5萬元不是所謂的“購房款”,系劉某玲結婚後,劉某玲的丈夫爲表示補償,主動匯給劉某香家人。
對此,妹妹劉某香答辯稱,若有迫不得已的贈與動機,爲何單要贈與劉某玲,不贈與父母女兒及其他兄弟姐妹。
終審法院支持了一審法院,並認爲,劉某玲上訴主張涉案房屋買賣合同系贈與關係,其提供的相關贈與合同及贈與房屋轉讓資料不能推翻劉某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支付房款及確認欠購房款等上述事實,劉某玲也沒有提供其他相應證據證明其上訴主張,法院對此不予採納。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胡明通訊員/李志金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