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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年前,胡某將其承租的一間公房讓給李某,作爲對方與自己妹妹的分手費。如今,該房遇拆遷,李某分得56萬餘元拆遷款,胡某爲此訴至法院,要求分錢。近日,在通州法院的調解下,李某同意給付胡某十萬五千元。
1989年,胡某的妹妹小麗與李某在籌備結婚時,突然移情別戀提出分手。爲安撫李某,胡某主動將其承租的一間公房讓給李某承租,作爲兩人的分手費。1990年,李某搬入該房屋並與通州區房管所簽訂《公房租賃協議》。此後,他一直居住在此,並向房管所交納租賃費。2010年,該房屋遇政府拆遷,李某與房管所簽訂了《購買公房協議書》,以1萬餘元的價格購買了該房屋。隨後,李某分得56萬餘元拆遷款。
胡某起訴稱,房管所檔案中《放棄承租權申請》上的簽名並非其本人所籤,要求確認房管所和李某所簽訂的《公房租賃協議》無效並要求分得拆遷款。庭審中,雙方最終達成和解。(記者顏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