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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顧:
王女士準備送女兒出國,但是手頭的錢不夠。她就準備將自己閒置的一套房屋出售。爲此王女士跑了好幾家中介,刊登了售房信息。在某中介公司,工作人員以儘快幫助李先生銷售房屋爲由,與王女士簽訂《房屋出售委託登記表》,約定原告爲被告提供獨家委託出售房屋事宜。後來,該中介也確實帶人來看過房,但是因爲價格談不攏,就沒有成功交易。後來,王女士妹妹的朋友,介紹了一個同事來看房,雙方談攏了價格。因爲王女士急着用錢,就在買家指定的一家中介辦理相關手續。房屋售出後,一天中介打電話要求看房,王女士如實告知。沒想到,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員竟然要求王女士承擔違約金。理由是,王女士和他家簽訂了獨家售房的合同,只能從他家售房,否則就得賠償。王女士認爲,自己當時並沒有注意中介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是中介工作人員讓自己籤的,說什麼所有登記信息的客戶都得籤。王女士不同意賠償。
律師說法:
漢沽城區法律服務所主任田郝亮認爲:王女士與某中介公司簽署的《房屋出售委託登記表》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照履行。但該登記表系某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該合同中的約定限制了王女士的締約自由權,但工作人員並沒有提醒王女士,該條約定屬加重單方責任的格式條款,不符合公平原則,應屬無效,該中介公司無權要求王女士支付違約金。但是,該中介公司確實爲王女士介紹過看房人,提供了居間服務,因此王女士應該支付必要的居間費用。
劉芸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