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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房產稅的試徵,一直有人把它與房價掛起鉤來,一種觀點認爲,徵收房產稅可以降低房價,另一種觀點則正相反,堅持徵房產稅不能降低房價。要把說這個問題說透,首先必須瞭解房產稅開徵的主要目的是什麼?房產稅是如何徵的?
1986年,國務院出臺了《房產稅暫行條例》,2008年召開的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要適時開徵物業稅,並對房產稅進行調整。這是首次提出調整房產稅,但前提是要開徵物業稅。在此前後,物業稅隨着物權法的頒佈熱鬧過一陣子,但很快就被房產稅取代了。物業稅不開徵是否可以調整房產稅,當然可以,因爲房產稅只是物業稅的一部分,部分調整不影響整體。那麼爲何要調整房產稅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有關負責人在就房產稅改革試點答記者問時很明確地指出,開徵房產稅的目的有兩個,因爲房產稅是調節收入和財富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徵收房產稅有利於調節收入分配、縮小貧富差距;同時,也有利於引導居民合理住房消費,促進集約用地。
從上海、重慶的試點來看,都是按照面積和價格雙重標準,上海是人均60平方米之外、稅率按上年新建商品房銷售均價2倍分爲兩檔徵收,重慶規定對實施之前個人購買的超過180平方米、之後超過110平方米的住宅,根據前兩年新建商品房銷售均價的2倍以上價格分三檔徵收,也就是說,主要是對超出基本住房需求的面積或者佔地面積大、房價高的住房徵收房產稅,其調節收入分配、減少土地佔有、引導合理消費的目的是很清楚的。
那麼引導合理消費能否理解爲降低房價呢?從理論上說是可以的,但實際未必。理論上看,徵收房產稅會增加持有成本,多少會起到擠出存量房的效果,但房價的形成原因非常複雜,其中供求關係是一種主要的影響因素,市場供給增加,如果需求也同步增加,其抑制房價的作用就被抵消了,除非繼續執行現有的行政性限購、限貸等措施。長期來看,當供求關係達到一個新的平衡之後,稅負增加只會加高房價,現行房價中的稅率、稅費一直就很高,滬渝房產稅稅率最高也就1.2%,還必須是超過前兩年新建商品房銷售均價4倍,很難起到抑制房價的作用。
還有一個不可忽視的因素,就是稅負和收益之間的關係,如果稅負趕不上其房產增值或出租帶來的收益,房產稅能夠逼出多少套住房上市銷售是很難說的。
1986年條例徵收房產稅的對象是經營性用房(如商業服務業用房)和出租住房,經營性用房按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沒有房產原值作依據的參考同類房產覈定(也即市場比較法);出租住房以租金收入爲計稅依據。上海重慶的試點都沒有明確經營性用房是否還交房產稅,重慶明確了應稅住房如出租無需按租金再交房產稅,上海雖未明確,但兩地實際都已把徵稅對象改爲超出基本住房需求的部分,如果應稅房屋用於經營或出租,只收房產稅。
以上海爲例,上海房產稅按照市場交易價的70%計徵,如果交易價高於上年新建商品房銷售均價2倍的,稅率爲0.6%,低於2倍的稅率爲0.4%,假如一套應稅住房市場價爲400萬元,按70%、稅率0.6%計徵,需交16800元,如按0.4%稅率徵收,那就只有11200元!假如這套住房用於出租,一年的租金收入怎麼也不會低於這個數吧!在限購和新增供應減少的情況下,租金只會上漲,而應稅房屋出租無需再交房產稅,北京今年已經顯現出租金漲幅高於二手房、二手房高於新建房的態勢。一般來說,大部分房屋很難達到上年新建商品房銷售均價的2倍以上,實際稅率只有0.4%-0.5%,如果再考慮通脹等因素,房主沒有理由非要因爲開徵房產稅而出售此套住房。
再看重慶,重慶規定了三檔稅率,其抑制房價的意圖比較明顯,它既不設定扣除額度也不打折,如按最高一檔,單價超過前兩年新建商品房銷售均價4倍(含4倍)的按1.2%計徵,400萬元一套的房子應稅48000元,如出租,相當於每月4000元,稅負也不是很高。如用於經營,收益會更高。
目前試行的房產稅對於住宅是新增稅負,因此,對超出基本需求之外的存量住房開徵房產稅,會增加其持有成本,降低其出售或出租的收益,對於增量房來說,會抑制過度消費,也就是降低需求,有可能降低房價,但能否降低房價,還要綜合考慮稅率以及實施之後的貨幣政策、調控政策和市場供求情況等才能確定,不能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