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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與物權法中有關規定相矛盾,廣東省深圳市房地產登記中心處於不具備法定職責的尷尬境地,大量業主的房產證被指無效。近日,《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修正案草案)》提請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擬確認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爲法定登記機構。
據深圳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修法說明透露,以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名義核發的房產證有62萬餘本,且目前尚在繼續發證。據介紹,這62萬餘本由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核發的房產證,與條例規定的登記主體不符,存在主體上的瑕疵,爲避免登記行爲不必要的反覆和權屬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急需對這一登記行爲進行補正。
房產證無效引發諸多訴訟
條例規定,登記機關即登記主體爲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2007年施行的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自2009年起,深圳市編辦明確“房地產權登記中心(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下屬事業單位)統一集中負責全市房地產權登記工作”。儘管該登記中心受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委託核發房產證,但卻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2011年8月,深圳市龍崗中心城19區華業玫瑰郡的3位業主,將深圳市規劃和國土委及房地產權登記中心告上法庭,要求撤銷現有房產證並重新核發房產證。業主們認爲,事業單位不是行政機構,雖然可以接受規劃國土部門委託從事登記管理工作,但應以規劃國土部門名義進行,由規劃國土部門對外承擔責任。
針對質疑,深圳市規劃和國土委曾迴應稱,登記中心隸屬規劃國土委,主要職責來源於黨政機關的編制文件,其作出的房地產轉移登記行爲是有關編制文件賦予的職責,因此其核發的房產證符合法定程序,是合法有效的行爲。規劃國土委可以對這些房產證的效力予以確認,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
深圳市政府法制辦主任王璞表示,《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於1993年7月1日起施行,但2007年物權法施行,導致實際操作上一定程度的脫節,產生了大量以登記難、登記主體及責任爲焦點的行政訴訟、信訪,危及房地產登記公示的公信力,對交易秩序帶來負面影響。
擬確認房產法定登記機構
條例修正案草案擬規定深圳市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對特區房地產登記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履行職責,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負責集中統一辦理特區房地產登記,這意味着登記中心被授權作爲法定登記機構。
除授權外,修正案草案還對之前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已核發的房產證的效力予以追認,這也意味着62萬餘本房產證與更早前國土部門頒發的房產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深圳律師謝蘭軍認爲,此次提請審議的修正案草案體現了深圳市有關部門站在羣衆的角度與時俱進,能夠根據現實中存在的法律滯後性問題作出改進。另一方面,深圳市編辦在2009年關於登記主體的規定屬內部文件,並不具備法律效力,政府部門在履行職責的同時也要依法行政,從而保障政府的公信力以及市場交易的有序進行。
立法解決“辦證難”問題
根據現行條例規定,建築物所有權初始登記資料共七項,但有的材料已與現行立法規定不一致,如“竣工驗收證”已變爲“竣工驗收合格證明(備案)”;有的實際與房地產登記無關,如“建築設計總平面圖、建築物竣工圖”等。
這些問題的存在,往往導致“辦證難”,不利於房地產權利的確認和交易秩序的維護。此次修改將規範相關表述,剔除與登記無關的建築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建築設計總平面圖、建築物竣工圖等四件無關材料,提高登記效率,減少辦證遲延引發的糾紛。
而針對深圳市民反映的“程序繁多,效率低下”的辦證難題,修正案草案擬簡化相關環節。如房地產證遺失補發的,除由當事人在指定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200元左右)外,還須由登記機關作出補發公告,公告期六個月,公告費昂貴(3000元),費時耗財。修正案草案刪去了“補發公告”環節,以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同時減少當事人經濟負擔。
此外,房地產登記錯誤可能造成巨大損失,帶來巨大賠償責任。修正案草案明確了登記機構的相關責任,要求登記機構建立登記賠償資金或向保險機構投保責任險,具體辦法由深圳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等部門另行制定。